第四部分 监狱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作者:米歇尔·福柯 字数:34457 阅读:1 更新时间:2016/07/01

第四部分 监狱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从法律观点看,拘留应该仅仅是剥夺自由。但是,履行这项职能的监禁却总是包含着一种技术性规划。从公开处决(具有壮观的仪式,其技术与制造痛苦的仪式混合在一起)到监狱刑罚(被沉重的建筑物所埋藏,被管理机构的机密性所掩盖)的转变并不是向一种无差别的、抽象的、混合的刑罚的转变,而是从一种惩罚艺术向另一种毫不逊色的精巧的惩罚艺术的转变。这是一种技术变化。从这种转变中产生了一种症状,一种象征,即1837年警务马车取代了铁链囚犯队。

    铁链囚犯队的传统起源于划船苦役,在七月王朝时期依然存在。在19世纪初它似乎具有一种展示的意义。这可能是由于它能把两种惩罚形式结合在一种现象中,即它是一种把拘留展示为酷刑仪式的方式。(福歇(Faucher指出,“尤其是在断头台几乎完全被废除以后”,铁链囚犯队是一种公开展示。)1836年夏天,“最后一批铁链囚犯队”在法国穿行。关于这批人及关于铁链囚犯队的弊病的报道,使我们能够重新发现这种与“教养科学”准则大相径庭的运作。它开始于一种断头台仪式:在比塞特(Bio6tre)监狱的院子里钉铁项圈和铁链。犯人的脖颈被向后扳在一块砧板上。这时刑吏的技巧就在于用力打击而又不打破头部。这是一种颠倒过来的、知道如何不给人以致命打击的技巧。“比塞特的院子展示着酷刑工具:若干带有铁项圈的长链条。狱吏(artoupans)们临时充当铁匠,安置好砧板和斧头。那些将被钉上项圈的头颅被固定在沿墙小径的铁栅周围,或凄凉悲哀或英勇无畏,表情不一。再往上看,在监狱的每一层,人们都可以看到从囚室栅栏伸出的腿和手臂,让人想起一个人肉市场。这些犯人头一天曾帮助他们同伴梳妆打扮,现在这些同伴完全是受难的姿态。他们坐在地上,两两一组背靠着背。八镑重的铁链沉重地压在他们的膝盖上。铁匠测量他们头部的尺寸,改制一英寸厚的项圈。钉一个铁项圈需要有三个人。第一个人扶住砧板,第二个人举着铁项圈的两半,并伸出两臂保护犯人的头部,第三个人用大斧不断地敲打,打平锁栓。每一下敲打都使头部和身体震动。……的确,没有人去想,如果斧子砍歪,犯人会遭遇什么危险。当人们在这种对卑贱处境中的同胞的鄙视中感受到惊心动魄的恐怖时,那种想法也就被抵消了。”门’这种运作还有公开展示的方面。根据《判决公报》的报道,1836年7月19日,有十万以上的人观看铁链囚犯队离开巴黎:“从田舍花园到玛尔第格拉斯……”,有权有势的人都站在远处观看这个被铁链挂在一起的大游牧部落通过。后者属于另一种人,属于“有权进入苦役船和监狱的种族”。下层阶级观众像出席公开处决的场面一样,与犯人进行着多重意义的交流,变换着进行凌辱、威胁、鼓励和攻击,时而表示愤恨,时而表示同情。某种激烈的情绪伴随着整个游街过程,有时是反对司法过于严峻,有时是抗议司法过于宽大。人们高声痛骂所痛恨的罪犯,但又对所认识的犯人发出同情的喝彩。人们与警察不时地发生冲突:“在从枫丹白露栅栏开始的整个行进过程中,一群激愤的观众大声辱骂德拉科隆回。他们高呼:打倒这个牧师,打倒这个可恶的人,他罪该万死。要不是市政警卫采取坚定而有力的措施,就可能出现严重的骚乱。在沃吉拉尔,妇女的情绪最为激愤。她们高呼:打倒可恶的牧师,打倒残忍的德拉科隆回!蒙特鲁日和沃吉拉尔的警长以及几位区长和副区长因试图维护法庭判决而受到严厉指责。在快要到伊西时,弗朗索瓦认出了阿拉尔和队伍中的官员,把木碗掷向他们。这使人想起该犯的某些同伙的家人就住在艾佛利。因此,警官马上沿路散开,紧紧跟随囚车。那些巴黎帮的歹徒纷纷向警察头上掷木碗,有些警察被击中。这时人群里产生强烈的反应,开始彼此殴斗。”(《判决公报》,1836年7月20日)。从比塞特到塞夫勒,当铁链囚犯队经过时,许多人家被抢劫(《法朗吉》,1836年8月1日)。

    在这个送别犯人的节日中,有驱赶替罪羊仪式的某种因素,有愚人节的某种因素(只是角色颠倒过来),有旧式断头台仪式的某种因素(真相应该大白于天下),还有那些民众场面的因素(著名的角色或传统的榜样受到承认):真相与丑恶大表演,牛鬼蛇神大游街,既有对露出本来面目的罪人的辱骂,又有对罪行的喝彩。人们力图重新发现曾荣耀一时的罪犯的面目。招贴传单提醒人们回想起眼前通过的这些人的罪行。报纸提供这些人的名单,介绍他们的生平,有时还描述他们的外貌或服装,使人们能够辨认他们。这就像是演出节目单。’2’民众还要仔细考察不同的罪犯类型,试着根据容貌或服装来判断犯人的“职业”,分辨他是凶犯还是窃贼。这是一种化装舞会和提线木偶游戏。对于更有教养的人来说,这还提供了犯罪人种研究的经验材料。从使用支架眼镜到运用加尔(GAll)”的颅相学,不同的人按各自的意愿运用着各种犯罪符号学:“不同人的相貌同衣服一样五花八门:这是一个庄严高贵的头颅,一张牟利罗(MOrillO)”笔下的面孔;那是一幅邪恶的面孔,眉毛浓重突出,显示了这个强悍恶棍的精力。……那边一个顽童般的身体上有一个教唆犯的头颅。这边是一些圆滑阴柔的同谋犯,那边是目光呆滞,放荡堕落的教师面孔。”’对犯人也对这种游戏做出回应,展示表演他们的罪行和不端行为。在这里,纹身的一种功能就是使人对他们的行为或命运一目了然:“他们佩带着罪犯的标记,或者是纹在左臂上的断头台,或者是纹在前胸的一把插入正在消血的心脏的匕首。”当他们通过人群时,他们表演自己的犯罪场景,嘲笑法官或警察,吹嘘尚未被发现的劣迹。拉塞奈尔(I-ace-nair,)的前同谋犯弗朗索瓦说,他发明了一种杀人方法,可以使人来不及喊叫,而且不溅一滴血。这个宏大的流动的罪行展览会有自己的杂技演员和哑剧演员。它以对真相的喜剧性证实来回答好奇心与辱骂。在1836年夏天,这一系列场面发生在德拉科隆日周围。他把怀孕的情妇大卸八块。因为他是哪币,这就使他的罪行更为引人注目。也正因为他是牧师,使他免上断头台。看来,他引起了民众极大的愤慨。早在1836年6月他被用车送到巴黎时,他就受到人身凌辱,使他不禁痛哭流涕。但是,他曾表示希望不要用封闭的车来装载他,因为他认为凌辱是他应得的一部分惩罚。当他离开巴黎时,“入们简直无法想像人群对这个人所发出的义愤和粗俗的动作。他被泥土掩盖了。愤怒的路人向他抛去雨点般的石块和辱骂。……

    这是无法形容的愤慨的爆发。尤其是妇女们,就像是名副其实的泼妇,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怒火”以法朗吉》,1836年8月1日)。为了保护他,只好给他换了服装。有些观众因此而被迷惑,把弗朗索瓦认成他。弗朗索瓦受到这种游戏气氛的感染,接受了这个角色。但是,除了表演并非他犯下的罪行,他还假冒那个牧师,做滑稽表演。除了讲述“自己的”罪行,他还增加了为喝彩的人群祈祷和祝福的夸张动作。就在几步远的位置,真正的德拉科隆回“就像是一个殉教者”,经受着双重凌辱。他并没有接受这种凌辱,但这种凌辱是针对他的。这种嘲弄使这个牧师回忆起另一个罪犯的种种表现背后的自己的过去和自己想掩盖的东西。他目睹着自己的受难,但这种受难是由和他拴在一起的杀人小丑展示的。

    在途经的每个城镇,铁链囚犯队都造成了节日气氛。这是惩罚的胜利狂欢节,是变成特权的刑罚。而且,由于一种似乎在一般的公开处决的仪式中被忽略的奇特传统的作用,它在犯人身上不是唤起被迫悔恨的表示,而是唤起否定惩罚的狂喜。除了铁项圈和铁链这些装饰品外,犯人们还用缎带、草编、鲜花或贵重物品做装饰。铁链成了圆舞队形。它还是一种结合,是被禁止的爱情的强制婚姻。婚礼,这是铁链上的节日和仪式:“他们在铁链前亲热,手持花束,用缎带或草编流苏装饰他们的帽子,心灵手巧者还制作了有顶饰的头盔。……

    还有些人穿戴着透孔织袜,水鞋或者在工作服下穿一件时髦的背心。”‘4‘在被钉上铁链后的那个晚上,铁链囚犯队就成了一个大欢乐圈。它绕着比塞特的院子一圈一圈地转:“铁链囚犯队对所认出的看守发出诅咒。看守们被它层层包围,陷在其中。直到夜幕降临,囚犯始终是这场战斗的主人。”’5阿巴人的安息日联欢与司法所发明的展示仪式相对应。它颠倒了是非荣辱,颠倒了权力秩序及其符号,颠倒了享乐形式。但是,政治安息日的某种因素并没有消失。除非彻底聋了,才会听不出这些新曲调中的某些含义。犯人们唱着进行曲。这些进行曲很快就名闻通论,从此被到处传唱。毫无疑问,在它们中可以发现不满怨恨的回声。传单把这些不满归咎于罪犯。这些不满包括对犯罪的肯定,对黑道英雄的赞颂,对残忍的惩罚及其引起的普遍仇恨的回忆:“光荣啊,让号角为我们吹响,……勇敢些,孩子,让我们无所畏惧地听从悬在头上的命运,……铁链沉重,但我们敢于承受。身为囚徒,不会听到有人说:免去他们的痛苦。”但是,在这些合唱歌曲中有一种崭新的音调。道德法典过去支配了大多数的不满,现在则被颠倒过来。酷刑不再产生悔恨,而是磨损了自豪。做出判决的司法受到否定,观看忏悔和凌辱的人群遭到嘲笑:“‘离乡背井,我们有时不免悲叹。我们横眉冷对,法官也畏缩不前。……被不幸的禁果诱惑着,你们把目光转向我们,想看到含诡忍辱,涕泪汹横的人种。而我们的眼中却闪现着自豪。”人们还可以发现这种观念:犯人在一起有自由人所无法知道的欢乐。“让我们尽情欢乐吧。节日将在铁锁下诞生。,……欢乐就是叛逆者。它们将逃避刽子手。只要有歌声就有欢乐。”最重要的是,现存秩序不会永远持续,犯人将会获得自由和恢复应有的权利,而那些原告将取代他们的位置。罪犯和法官颠倒位置的伟大审判即将到来:“蔑视他人的权利属于我们犯人,他们顶礼膜拜的黄金也属于我们。总有一天,这些黄金将落到我们手中。我们将用我们的生命来换得它们。今天你们把锁链强加给我们,明天锁链将落在别人身上。他们将变成奴隶。当我们冲破这些枷锁,自由之星将为我们大放光芒。……别了,因为我们不怕你们的法律和锁链。”飞‘在招贴传单所设想的严肃场面中,犯人会告诫围观者不要仿效自己。但是这种场面正变成危险场面。围观者必须在残暴的刑吏,不公正的法官与不幸的犯人之间做出选择。犯人今天是失败者,但总有一天会凯旋而归。

    铁链囚犯队这一壮观场面是与公开处决的旧传统一脉相承的。它也与当时复杂纷坛的罪行展示有联系,后者导致了各种报纸,招贴传单,江湖骗子和街头剧的出现了〕。但是,它也与各种冲突和斗争有联系。它传达着它们最初的雷鸣。它给了它们一种象征性的宣泄口:尽管动乱大军已被法律击败,但仍发誓要卷土重来;被秩序的暴力所驱逐的东西将会东山再起,推翻秩序,带来自由。“我看到在这些灰烬中重新出现许多火星后感到不寒而栗”(《一个囚犯的最后一日》)。曾经一直伴随着公开处决的骚动,现在在这些明确的威胁中找到了共鸣。人们可以看到,七月王朝决定废除铁链队是与18世纪废除公开处决出于同样的理由,而且更紧迫:“用这种方式对待人,不符合我们的道德。我们应该避免在护送队所途经的城镇造成如此可怕的却又不能教育民众的场面”(《判决公报),1836年7月19日)。因此,必须与这些社会习俗决裂,让犯人的迁移也随着惩罚手段的变化而变化,也罩上体面的政府面纱。

    然而,1837年6月用于取代铁链囚犯队的还不是人们曾经建议使用的简单的封闭马车,而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机器:一种被设想为活动监狱的马车,一个活动的全景敞视监狱。马车中央是一个贯穿的走廊,两边各有六个小囚室。两排犯人相对而坐。他们的脚放在铁环里。这些铁环加了毛衬,用18英寸的铁链联在一起。他们的腿被金属护膝束缚住。犯人坐在一种“向下开口的、用锌和橡木做的漏斗上”。囚室没有向外的窗户。囚室是用铁皮彻底包封的。它只有一个通气片,也是用铁片做的,上面扎出一些孔眼,允许“适当的空气流通”。在走廊两侧,每个囚室的门上有一个小窗,分成两相,一格用于发食品,另一格装有铁栅,用于监视。“小窗的开口和倾斜角度是这样设计的:警卫能随时看到囚犯和听到他们的每一句话,但囚犯彼此不能看见,也听不到彼此的话。”这样,“同一辆车就可以毫无妨碍地同时装运重犯和轻犯、男犯和女犯、儿童和成年人。无论路途有多远,都可以把他们送到目的地,而他们彼此不会知道,也无法交谈。”车上有两名警卫,各持一根小橡木棒,“上面有碎金刚石的狼牙”。这两人能通过随时随地的监视来操作一个适合马车内部管理的惩罚体系:饮食限制、拇指央、没有让人睡觉的垫子、捆住双臂的锁链。“除了伦理书外,阅读其他任何书籍都是不允许的。”

    如果仅就其温和性与速度而言,这种机器“能使人对发明者的善良心地表示赞叹”。但是,它的优点在于它是一个十足的教养车。从它的外部效果看,它是一个边沁理想的化身:“这个活动监狱的两侧晦暗寂静,只有几个大字——囚犯运输车。当它急速通过时,使人感到神秘和压抑。这正是边沁对执行判决的要求。与那些玩世不恭、兴高采烈的跋涉者的场面相比,它能在旁观者的脑海中留下更有益、更持久的印象”(《判决公报》,1837年6月15日)。它也有内在效果。在仅仅持续几天的旅程中(犯人始终不得下车),它起到一个教养规训机构的作用。当犯人下车时平静得令人吃惊;“从某种道德观点看,这种不超过72小时的运送,是一次可怕的酷刑。它对犯人的影响似乎会持续很长时间。”犯人们也支持这种看法:“在囚车里,当你不能睡觉时,你只能思考。当我思考时,我开始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悔恨。最后,你是知道的,我本来害怕改过自新,但现在我不怕了。”‘8‘

    全景敞视马车的历史极其短暂。但是它取代铁链囚犯队的方式及理由,浓缩地体现了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精心的改造人的行为的技术)取代公开处决的80年历程。囚室马车是一种改造机构。取代公开处决的不是一种集体禁闭,而是一种精心组接的规训脱制,至少在原则上如此。

    从其现状和看得见的效果考虑,监狱立即被视为刑事司法的重大失败而遭到指责。很奇怪的是,监禁的历史并没有按照人们所设想的下述编年时序发展:先是确立一种拘留刑罚,然后是承认它的失败;然后逐渐产生一些改造方案,似乎最终形成了比较有条理的教养技术定义;然后是实施这种方案;最后是承认它的成功或失败。实际上,这些情况都重叠在一起,或者说是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排列。正如教养技术的方案是伴随着惩罚性拘留的原则同时产生的,对于监狱及其各种措施的批评也早在同一时间(182一1845年)就出现了。这些批评体现在一些习惯性的说法中——这些说法延续至今,除了数字之外,几乎毫无变化。

    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虽然监狱扩大、增多或受到改遣,但犯罪和罪犯的数量依然如故,甚至还增多了:“在法国,人们统计大约有108000人是公然与社会为敌的。人们可使用的镇压手段有:断头台、铁项圈、三艘囚犯船、19个中央监狱、86个司法监狱、362个拘留所、2800个区级监狱以及各警察所的2238个囚室。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数字并没有下降,……惯犯的数量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博爱报),1842年2月10日)。

    拘留造成了累犯。蹲过监狱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监狱。囚犯中的前囚犯比例很高。从中央监狱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这个数字是德-罗什福科(G.deRochefoucauld]于1831年12月2日辩论刑法典改革问题时提供的,见《议会档案》,I-XXll,209一210)。1828到1834年,在近35000名被判重刑的人中,有大约7400名是累犯(即4.7:1),在ZO多万教养犯或轻微违法者中,近3500o人是累犯(6:1),总计起来,每5.8名被定罪者中就有一名累犯(DucPetiaux,1837,自276页起)。1831年,在2174名被定为累犯的人中,有350人出自囚犯船,1682人出自中央监狱,142人出自四个实行与中央监狱相同制度的劳改监狱(Ducpetiaux,同上)。在七月王朝期间,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重。m35年判刑的7223人中有1486人是累犯;1839年判刑的7858人中有1749人是累犯;1844年判刑的7195人中有1821人是累犯。鲁斯(I。OOS)监狱的980名囚犯中有570名累犯,默伦(Melun)监狱的1008名囚犯中有745名累犯(Ferrus,363一367)。监狱非但没有放出改造好的人,反而把大批危险的过失犯散布到居民中:“每年有7000人被交还给社会,……他们是散布在社会的7000个犯罪或腐化根源。我们只要想一想,这批人在不断扩大,他们就在我们周围生活和走动,时刻伺机作乱,利用社会的每一次危机来一试身手,那么我们怎么能对这种局面无动于衷呢?”(博象和托克维尔,22一23)。

    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这是它强加给囚犯的生存状态所决定的。无论他们是否被单独囚禁,也无论他们是否做无用的工作(他们将因此而找不到工作),总而言之,都没有把他们“考虑成社会中的人,这是要创造一种非自然的、无用的、危险的生存状态”。监狱应该教育囚犯,但是,一种以有理性的人为对象的教育体制怎么能把逆自然本性而运作当作自己的目标呢?(I.UC。{,l,127,130)。由于监狱对囚犯实行强制性限制,这也会造成过失犯。监狱是执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律的机构,但是它的全部运作都具有滥用权力的形式。监狱管理专横跋扈:“犯人所怀有的冤屈感是造成其桀骜不驯性格的原因之一。当他看到自己因不公正而受苦——而这不是出于法律的规定,他就会逐渐习惯于对周围的一切忿忿然。他会把任何政府人员都看成刽子手。他不再认为自己有罪。他诅咒司法本身”(BigotPr6ameneu)。看守人员腐朽,畏缩,低效:“一千到一千五百名犯人在三十到四十名监管人员的监视下生活。后者只有依赖告密者才能维持住某种程度的安全,也就是说必须依赖他们自己所精心散播的腐败。这些看守是什么人呢?退伍士兵,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由他们组成看守歹徒的行业”(《博爱报}),1842年3月)。监狱利用刑罚劳动进行剥削,而这种劳动在现有条件下不具有任何教养性质:“对于奴隶贸易人们会义愤填膺,口诛笔伐。但是,我们的囚犯不也像奴隶一样被承包人卖掉,被工厂生买走吗?……雌道这就是我们教育犯人诚实正直的方法吗?难道这些可恶的剥削榜样不会使他们更加道德败坏吗?”侣’

    监狱造成甚至鼓励了一种过失犯环境的形成。在这种环境中,过失犯称充道弟,讲究义气,论资排辈,形成等级,随时准备支援和教唆任何未来的犯罪行动:“社会禁止二十人以上的结社……但是它自身却在中央监狱里建立了二百名犯人、五百名犯人,一千五百名犯人的社团。这些监狱是特地为他们建设的。社会为了给他们创造更大的便利,把监狱分成车间、院子、宿舍、餐厅,让他们能够聚在一起。……社会还在全法国增加这种社团,凡是有监狱的地方就有一个社团,……从而形成了许多反社会俱乐部”(MOre。uChrlS’O-phe,

    7)。在这些俱乐部里进行着对少年初犯的教育:“他发自内心的第一个愿望将是向更机灵的长者学习如何逃避法律的严惩。第一课将学习以社会为敌的盗贼的严密逻辑。在我们的监狱中引以为荣的道德是告密和窥视。在他心中唤起的第一种激情将是年轻心灵对这牢笼中必然产生的怪物——写出来会达污笔墨——的惊骇。……从此,他就断绝了把他同社会联系起来的一切”(法国大众年鉴》,49一56)。福歇把监狱称作“犯罪兵营”。

    获释犯人的处境必然使他们成为累犯。他们受到警察的监视。他们只能住在指定地点,或禁止到其它地方。“他们离开监狱时持有一份证件,无论到哪里都要出示它。上面写着他们的服刑判决”(Barb6Marbois,17)。刑满释放犯难以找到工作,只得过流浪生活,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见的因素。《判决公报》以及工人的报纸经常提到这类案例:如鲁昂的一个曾犯盗窃罪的工人,受到警察监视因盗窃而再次被捕,没有律师为他辩护。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讲述自己的生活情况,解释他在离开监狱被迫住在指定地点后无法重操镀金工旧业的原因——因为他是刑满释放犯无论走到哪里都遭到回绝,而警察又不允许他到别处找工作。他无法离开普昂,而在这种可怕的监护之下又无以为生,只能坐以待毙。他曾到市政厅要求工作,获得了在公墓的八天工作,每天挣十四个苏(法国钱币):“但是”,他说,“我年轻力壮,能吃能喝,五个苏一磅的面包,我每天能吃两磅多。我用十四个苏怎么能填饱肚子、换洗衣服和找到住处?我是被逼到绝境的,我希望重新做一个正直的人,但是监护使我重陷不幸。我开始憎恶一切。这时我遇到勒迈特。他也是个穷人。我们为生活所迫而重新产生偷窃的邪念。”

    最后一点,监狱把犯人家庭抛进贫困深渊从而制造了过失犯:“这种制度把一家之长送进监狱,也就使母亲一天天陷于贫困,使儿童被遗弃,使整个家庭被迫流浪乞讨。犯罪也就因此而滋生”。

    应该指出,这种一成不变的批评总是沿着两个方向,或者认为监狱的改造作用不充分,教养技术仍很原始粗糙,或者认为监狱力图成为改造场所,但失去了惩罚的威力(11),真正的教养技术应该是严厉的qZ’,监狱是一种双重经济失误:直接的失误是它的内在代价太高,间接的失误是它没有消除过失犯罪ql3)。对这些批评从来只有一种不变的回应:重新强调教养技术的不变原则。在一个半世纪中,监狱总是被当作本身的补救办法:不断强化教养技术,以此作为克服其不断失败的唯一手段;贯彻教养目标,以此作为克服其不可行性的唯一方法。

    可以作为结论性的事实是,最近几个星期的犯人暴动”被归咎为1945年提出的改革实际上从未生效,因此人们必须恢复监狱的基本原则。人们至今仍期待着这些原则产生美妙的结果。但是对这些原则人们太熟悉了: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间,它们构成了关于良好健全的“教养条件”的七条普遍准则。

    1.刑事拘留应该以改造人的行为举止为其基本职能:“以改造犯人为刑罚的主要宗旨,这是一条神圣的原则。该原则在科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领域正式出现乃是最近的事情”(“布鲁塞尔教养会议”,1847年)。1945年5月的阿莫尔委员会(AmorCommission)亦步亦趋地重申:“剥夺自由的刑罚以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重返社会为主要宗旨。”这就是改造原则。

    2.对犯人的隔离,至少是对犯人的空间安置,应该根据其行为所受到的刑罚,但首先应根据年龄、思想态度、将使用的改造技术、改造的阶段。“在设法改变犯人性格中外在的和道德的重大缺陷时,必须考虑他们堕落扭曲的程度及其改造的难易程度”(1850年2月)。1945年的提法是:“关押刑期为一年之内的犯人的教养机构对过失犯的空间安置应根据性别、个性和堕落程度。”这是分类原则。

    3.应该根据犯人的特点、进步或退步表现来调节刑罚。“因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造犯人,因此应使确实改恶从善的犯人获得自由”(I。"o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实行一种分级渐进的制度,……根据犯人的态度和进步程度来调节对待犯人的方式。这种制度包括从单独禁闭到半自由的整个范围。……假释的恩惠扩大到适用于一切有期监禁刑罚。”这是刑罚调节原则。

    4.劳动应该是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逐渐社会化的基本要素之一。犯人劳动“不应被视为一种附加因素,似乎是刑罚的加重,而应被视为一种减轻痛苦的因素,因而是犯人不可剥夺之物。”它应该能使犯人学会和从事一门手艺,能给犯人及其家庭提供一个收入来源(DucPetiaux,1857)。1945年的提法是:“所有的法定囚犯都必须工作。……任何囚犯都不得被强制无所事事。”这是工作义务权利原则。

    5.对囚犯的教育,对于当局来说,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必要措施,又是囚犯的义务。“教育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教养手段。教养监禁问题是一个教育问题”(-uc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囚犯所受的待遇,除了不得男女混杂外,……应该主要是对他进行一般教育和职业教育,使他改过自新。”这是教养教育原则。

    6.监狱体制应该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些人应具有作为教育者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1850年费鲁就监狱医疗问题指出:“这对于一切形式的监禁都是有价值的补充,……没有人比医生更能获得犯人的信任,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性格,能在减轻他们的病痛时更有效地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而且能够以恰当的方式给予谴责或鼓励。”1945年的提法是:“在每一个教养机构中,都应有一种社会和医疗一心理服务。”这是拘留的专业监管原则。

    7.监禁结束后应有监督和帮助措施,直至获释犯人彻底恢复正常生活。犯人离开监狱后不仅应受到监督,“而且他应得到帮助和扶持”(Boulet&Benquot)。1945年的提法是:“为了促使犯人恢复正常生活,在监禁之时和之后应给他们以帮助。”这是辅助制度原则。

    斗转星移,一个多世纪以来,同样的基本命题逐字逐句地得到重申。它们一再出现在每一次新的、来之不易的、最终被接受的改革主张中。而这种改革始终是不尽人意的。同样的或几乎一模一样的语言也能从其他的“富有成效”的改革时期找到:18世纪末和“社会保卫运动”(movementofso-ciadefence)以及最近几年犯人暴动时期。

    因此,人们不应该把监狱的发展、它的失败和它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成功的改革看作是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而应该认为这是一个同时包容这几个方面的体制。这个体制在历史上是强加在法律对自由的剥夺上的。这个体制包含着四种因素:监狱附加的纪律因素——这是“至上权力”因素;对某种客观现实、某种技术、某种教养“理性原则”的生产——这是辅助认识因素;实际上对某种必须用监狱加以消灭的犯罪倾向的不断诱发、甚至强化——这是相反效应因素;某种“改革”的重复进行,这种“改革”表面上追求“理想主义”,实际上与监狱的规训运作同构——这是乌托邦复制因素。正是这个复杂组合构成了“监狱体制”(careeralsystem)”,而不仅仅是构成由高墙、管理人员、规章条例和暴力组成的监狱机构。“监狱体制”把话语和建筑,强制性规章和科学命题,实际社会效应和所向披靡的乌托邦,改造过失犯的计划和强化过失倾向的机制组合成一个形象。所谓的失败不正是监狱运作的组成部分吗?难道不应把这种失败列入规训和监禁的辅助技术在司法机构及社会中所造成的权力效应中吗?这些效应不都集合在“监狱体制”的名下吗?如果说监狱机构能够屹然不动地长久存在,如果说刑事拘留原则从未受到严重的挑战,那么这无疑是由于这种“监狱体制”根深蒂固并完成着某些明确的功能。让我们以一个最近的事例来说明它的力量和稳定性:1969年在弗勒里一梅洛日(Flglllly-M6rogis)设立的模范监狱在总体设计上完全照搬了1836年在小罗盖特(Petite-Roquette)轰动一时的星形全景敞视设计。这一权力机制既有现实实体又有象征形式。然而,人们希望它能起什么作用呢?

    如果说法律被设定为确定违法行为,如果说刑罚机构的功能是减少违法行为,监狱是进行这种镇压的工具,那么人们就不能不承认失败。更确切地说,为了从历史角度做出判断,人01必须能够衡量刑事拘留对整个犯罪的影响——人们应该感到惊讶的是,在过去一百五十年间人们在宣布监狱失败的同时总是主张维持监狱的存在。人们实际上所能提出的唯一替代方法就是放逐。英国在19世纪初就废止了这种方法,而法国在第二帝国”期间则加以采用。但这可以说是一种严厉的,间接的监禁形式。

    然而人们或许应该反过来考虑问题,反问自己,监狱的失败提供了什么东西?这些形形色色的不断受到批评的现象有什么作用?这些现象包括维持过失犯罪倾向,鼓励累犯、把偶尔的违法者改造成习惯性的过失犯,建立一种封闭的过失犯罪环境。人们或许应该探寻在刑罚体制的玩世不恭的外表背后所隐藏的东西。这种东西在用判决来净化犯人之后,继续用一系列的“烙印”(一种原来是理论上的、现在是实际上的监视;取代了犯人通行证的警察记录)来跟踪他们,因此这种东西是在跟踪已经接受过对犯罪者的惩罚的“有过失倾向”的人。这是什么东西呢?难道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正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不是一种矛盾吗?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人们将不得不认为,监狱及其一般的惩罚并不旨在消灭违法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分配它们,利用它们。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得驯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法律的悟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罚就将显得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规定宽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总之,刑罚不是简单地“遏制”非法活动,而是“区分”它们,给它们提供一种普遍的“经济机制”。此外,如果人们能够谈论“正义”的话,那不仅是因为法律本身或实施法律的方式能够为一个阶级的利益服务,而且还因为通过刑罚的中介对非法活动的区别对待成为那些统治机制的一部分。法定惩罚应该在一种对待非法活动的总体战略中被重新定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理解监狱的“失败”。刑法改革的一般模式是在18世纪末反对非法活动的斗争中形成的。当时,使“旧制度”下各社会阶层的并行不悖的非法活动得以维持的宽容、相互支持和利益三者之间的总体平衡被打破了。于是产生了一种关于实行普遍公开惩罚的社会的乌托邦:刑罚机制将不停顿地积极运作,毫不拖沓、没有中间环节,没有任何不明确性;一种理想的法律(一方面本身精确周到,另一方面铭刻在每个公民心中)将连根消灭一切非法活动。而此时,即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在新法典的背景下,新的民众非法活动的危险出现了。更确切地说,民众非法活动开始在新的层面发展起来。这些非法活动是1780年代到1848年革命的各种运动带来的。这些运动把社会冲突、反对政治制度的斗争、对工业化的抵制、经济危机的后果联系在一起。广义地说,当时有三个特殊进程:首先是政治层面的非法活动的发展。这表现为两种方式。本来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局部性的活动(如杭交租税或抵制征兵;强行没收囤积的商品;抢劫商店、强迫“平价”出售商品;与当局代理人发生冲突)在大革命期间能够导致直接的政治斗争,其目标不仅在于迫使国家让步或废除某些不可容忍的措施,而且还在于改换政府和改变权力结构本身。另外一些政治运动明显地以现存非法活动形式为基础(如法国西南部的保皇党利用农民来反对关于财产权、宗教和征兵的新法令);这种政治层面的非法活动在19世纪工人运动与共和派政党的关系中,在工人斗争(罢工、非法结社)向政治革命的转变中变得愈益复杂和明显。总而言之,立法的限制愈益严格,这些非法活动也愈益倍增,而在这些非法活动领域中,产生了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斗争。并非所有的非法活动形式都有可能推翻政权,但是许多非法活动形式能够被应用于总体政治斗争中,有时甚至能直接导致总体政治斗争。

    其次,通过抵制法律或其它法规,很容易使人们认可反对那些为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规的人的斗争:民众不再反对包税人、金融家、国王代理人、推诿塞责的行政官或坏大臣这些不公正的代理人了,而是反对法律本身和执法的司法本身,反对提出新权利的地主,反对自己勾结在一起却禁止工人结盟的雇主,反对引入更多的机器、降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并把工厂规章制定得愈益严格的企业主。正是在反对从大革命中获利的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新的地产制度的斗争中,农民的各种非法活动发展起来。毫无疑问,从热月到执政府“这段时间,农民的非法活动最为激烈,但是此后也没有消亡。19世纪初,在反对新的合法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工人的非法活动发展起来:从破坏机器这类最激烈的形式或组织协会这类最持久的形式,到最日常的形式,如旷工、甩手不干、流浪、偷窃原材料、在工作数量和质量上弄虚做假等。一系列的非法活动也被纳入反对法律及反对推行法律的阶级的自觉斗争中。

    最后,在18世纪,犯罪趋向于愈益专业化,包括盗窃也愈益讲究技巧,而且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变成脱离一部分居民、受到这些居民仇视的社会边缘人的活动。但是,人们在18世纪末可以看到某些联系的重新组合或新型关系的确立。这不是由于——如当时人们所说的——民众骚动的领袖都有犯罪历史,而是由于法律的更新、劳动条件的严峻、国家或地主或雇主的要求以及十分细密的监视技术,增加了犯法的可能性,把许多生活在另一种条件下的、本来不会去从事职业犯罪的人抛到法律的另一边。正是在新的财产法的背景下,在无法接受的征兵方式的背景下,农民的非法活动在大革命最后几年发展起来,从而导致暴力事件、侵犯行为、盗窃、抢劫甚至更大规模的“政治土匪活动”的增多。也正是在立法或极其苛刻的规章(关于工作手册”、劳动证书、租金、劳动时间、缺勤等规定)的背景下,工人流浪现象发展起来,而且往往发展为实际上的过失犯罪。一系列的非法活动在前一个世纪往往是互不相干的孤立现象,而此时似乎聚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威胁。

    19世纪初,民众非法活动有三种扩散形式(数量的扩展除外,因为这是有争议的、难以统计的):它们进入一般的政治视野;它们明显地与社会斗争结合;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违法行为相互沟通。这些过程也许还没有达到最充分的发展程度。它们在19世纪初确实没有发展成兼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大规模非法运动。但是,尽管它们才崭露头角,并且还很分散,它们已十分引人注目,加强了对待民众的“大恐惧”——即把民众整体视为犯罪和叛乱因素,成为关于一个野蛮、无道德和无法无天的阶级的神话的根据——那种神话从拿破仑帝国到七月王朝一直素绕着立法者、慈善家和深入工人阶级生活的调查者的话语。这些过程可以从一系列断言中揭示出来。这些断言是在18世纪的刑法理论中根本看不到的,如犯罪并非是由利益或情欲铭写在所有人心中的一种潜在可能性,它几乎完全是某个社会阶级的所作所为;罪犯原来是在各社会阶级中都可以见到的,现在“几乎完全出自社会秩序的底层”(Comte,49);“十分之九的凶手、窃贼和懒惰者出自我们所谓的社会底层”(I。auvergne,ssv);不是犯罪使人与社会疏离,相反,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者是社会中的异己者,他属于塔尔热(Target)所说的“劣等人种”,属于“因困苦而堕落、恶习难改的阶级”(Bure,391);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以为法律是代表一切人的,是为一切入而制定的,那就太虚伪或过于天真了;相反,应该明智地承认,法律是为少数人制定的,是用于对其他人施加压力的,原则上它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但它主要是针对人数最多而又最不开化的阶级;与政治性法律和民法不同,刑法的应用并不平等地对待每个人(ROSSi,I,32);在法庭上并不是社会整体来审判某一个社会成员,而是一个关心秩序的社会阶层审判另一个致力于动乱的社会阶层:“让我们巡视一下审判、监禁或行刑的场所。……

    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一件令你触目惊心的事情。无论在哪里,你都会看到两个泾渭分明的阶级,一个总是坐在原告和法官的席位上,另一个总是坐在被告的长凳上”,其原因被解释为,后者缺乏生计和教养,不知道“如何维持住合法的正直人格”(I-"oas,11,82);因此,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语言在这方面是不够用的;若想确实有效的话,它必须是一个阶级说给另一个阶级的话语,因为这两个阶级既没有共同的观念,甚至也没有共同的词句:“我们怎么能用我们的语言使那些人了解我们的意思呢?我们的语言矫揉造作,傲慢无礼,充满了繁文缛节。而那些人从来只听到过集市上、酒馆中的粗野、贫乏、不规范但却生动、直率、形象的方言土语。…如果我们要制定能够有效地影响那些缺乏教养、难以抵御犯罪诱惑的人的法律,我们应该使用什么语言、什么方法呢?”(ROSSi,l,33)。法律和司法都毫不犹豫地宣布它们必须具有阶级倾向。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监狱表面上“失败了”,但实际上没有偏离它的目标。相反,它能达到目标,因为它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兴起,它能够把这种形式分离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后者组成一种相对封闭的但又能被渗透的环境。监狱有助于确立一种公开的非法状态。这种状态在某种层次上是不可简约的,具有秘密的使用价值。它既固执,又驯顺。监狱能分离、勾画和产生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种形式严格地说就是过失犯罪。人们不应把过失犯罪视为最强烈、最有害的非法活动,认为由于它所体现的危害,刑罚机构必须竭力通过监禁来消除它。相反,它是刑罚(和刑事拘留)的一个效应。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区分、安排和监督各种非法活动。毫无疑问,过失犯罪是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它也确实植根于非法活动。但是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总之,虽然在司法b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是对立的,但在战略上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是对立的。

    对于监狱没有消灭犯罪这一观察结论,人们或许应该用下述假设来取而代之,即监狱极其成功地制造出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的、有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属于边缘、实际上受到中心监督的环境中制造出过失犯这种病态对象。在围绕着法律与非法活动进行的斗争中,监狱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确定了一种“过失犯罪”。我们已经看到,监狱体制是如何用“过失犯”取代罪犯,而且还给司法实践覆盖了一个完整的潜在知识领域。现在这种把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知识对象的过程包含着能够分解非法活动、从中分离出过失犯罪的政治运作。监狱就是这两种机制的结合物。它能使这二者不断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揭示出犯罪行为背后的过失性质,在各种非法活动的运动中确定过失犯罪。监狱是十分成功的,因此在一个半世纪的“失败”之后它依然存在,并产生着同样的结果,因而人们极不愿意废除它。

    拘留的刑罚似乎制造了一种封闭的、孤立的和有用的非法活动,它本身无疑也因此得以长存。过失犯罪的循环似乎并非是监狱在进行惩罚时未能成功地进行改造工作的副产品。毋宁说它是一种刑罚的直接后果。这种刑罚为了控制非法活动似乎要用某种“惩罚一再生产”机制来确立某种非法活动,监禁则是其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监狱本来是用于制止过失犯罪的,那么为什么需要让监狱来参与制造一种过失犯罪呢?

    过失犯罪构成了某种类似封闭的非法活动的东西。确立某种过失犯罪实际上有一系列的好处。首先,能够(通过给人定位、渗透进这个群体、组织相互间的告密)监督它。一种能随时监视的较小的封闭群体取代了那种混饨密集的民众群体(他们偶尔从事非法活动,而这些非法活动总是有可能扩散)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团伙(他们在流动中扩大,从失业者、乞丐、各种“坏人”中得到补充;这些人占的比例有时很高,如在18世纪末,形成了可怕的抢劫和暴动力量)。其次,能够把这种自我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过失犯的存在是靠着当局对社会边缘进行控制的压力维持的,他们在生存线上挣扎,缺乏与能够维持生存的居民的联系(相反的情况,如走私者或某些强盗——见Hob。bawn),因此必然沦入某种局部性犯罪,而这种犯罪不足以唤起民众的支持,在政治上危害不大,在经济上微不足道。这样一种被集中的、受到监督的和被解除武装的非法活动就可以被直接利用了。它可以被用来对付其它非法活动。它脱离它们,转向自己的内在结构,致力于一种往往使贫困阶级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陷于警方的天罗地网,面临长期徒刑,然后则是一种不断“专一化”的生活——过失犯罪。这个异化的、危险的而且往往敌对的世界排挤了日常非法活动则小偷小摸、轻微的暴力行为、日常的违法行为),至少是使之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它阻止了它们向更宽广、更明显的方面发展。这种情况就好像是,过去曾期望断头台场面所产生的做戒效果,现在不是力求从严峻的惩罚手段中,而是从过失犯罪本身有形的、带烙印的存在中获得:在使自身区别于其它民众非法活动时,过失犯罪也就使它们受到遏制。

    但是,过失犯罪还有其它的直接用途。人们会想到殖民的例子。但这不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复辟时期,众议院或主教会议曾几次要求放逐罪犯,但这实际上是为了减轻整个拘留机构的财政负担。尽管在七月王朝时期制定了一些将过失犯、目无纪律的士兵、妓女和孤儿送往阿尔及利亚的方案,但是1854年的法令正式地把那个殖民地排除在海外流放殖民地之外。尽管规定了犯人服刑结束后再以同样的年限留在服刑的殖民地(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在那里度过余生),但是实际上流放到圭亚那(Guiana)和后来的新喀里多尼亚(NewCaledonia)并没有真正的经济意义。(14实际上,过失犯罪作为一种既孤立又可操纵的处境,对它的利用首先出现在合法状态的边缘。也就是说,在19世纪也确立了一种更低级的非法状态。这种非法状态作为过失犯罪的结构及其所暗含的全面监视,提供了一个实现驯顺状态的保证。过失犯罪这个被控制的非法状态是统治集团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这方面很能说明问题的就是19世纪娼妓网的建立{1sj:警方一再地对妓女进行健康检查,妓女周期性地被捕入狱,大规模地组建妓院(maisonscloses),色情业中实行严格的等级体制,卖淫还受到有前科的告密者的控制,所有这些都使得有可能通过一系列中介从一种淫乐中开发或发现巨大的利润。因为呼声日益高涨的日常道德教化迫使这种淫乐转为半秘密状态,因此也使之变得昂贵。在确定淫乐价格、从被压抑的性活动中创造利润和收集这种利润时,过失犯群体是与自私的清教要求处于一种共谋关系中,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的不正当的财务代理人。(16’非法武器交易,禁酒国家中的非法出售烈酒,以及最近的毒品交易,都显示了这种“有用的过失犯罪”的相似功用:一项法律禁令就能在自身周围创造出一个人们设法加以监督的非法活动领域;人们同时通过一些非法分子从中获取一种不正当的利润。这些非法分子能够通过在过失犯罪中的组合而受到操纵。这种组合是管理和利用非法活动的一个手段。

    它也是权力运作周围的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政治上把过失犯当作情报员(告密者)和进行蛊惑的内好的做法早在19世纪之前就存在。门7j但是,在大革命之后,这种方法用于完全不同的方面:打入政党或工人协会,雇用暴徒来对付罢工和暴动,组织一批准警察——与警方直接合作,必要时可以转变为一支与警察相似的军队。这一整套超越法律的权力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过失犯所组成的后备劳动大军加以保障的。后者是国家可以支配的一支秘密警察力量和备用军队。似乎可以说,在法国,这种活动在1848年革命与路易-拿破仑篡权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Marx,《路易-波克巴的雾月十八日》,63一65)。因此,由以监狱为中心的刑罚制度所牢固确定的过失犯罪,是实现统治阶级不正当的利润与权力流通的一种非法状态的转移和调用。

    如果没有警察监督方面的发展,有系统地安排一种孤立的,困于过失犯罪的非法活动是不可能的。对于居民的普遍监视,“无声的、神秘的、不易察觉的防范,……政府正是这样无时无刻不睁着眼睛、不分轩轻地盯着所有的公民,但又不用任何强制手段来迫使他们就范。……这是无须写入法律的”(Bonnevlle,1847,397一399)。按照1810年法典的设想,应该对获释罪犯以及一切曾因受到严重指控而出庭受审的、可合法地视为威胁社会安宁的人进行监视。但是也应该对被坐探视为危险的群体进行监视。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是有前科的过失犯,因而受到警方监视:过失犯罪作为警方监视的一个目标也是警方特有的一个工具。所有这些监视都是以一个等级体系组织为前提的。这种组织既是官方的又是秘密的(在巴黎警察局,这基本上属于“安全部门”,它除了有“公开人员”——警官和警士外,还有“密探”和告密者。后两种人是因惧怕惩罚或要邀功领贵而工作的。见Fregier,I,142一148)。它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档案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工作是寻找和确定罪犯,其中包括:与陪审法庭发出的逮捕令相配合的对罪犯的必要描述,纳入入狱登记册的一份描述、陪审法庭和即决法庭记录的副本(这些副本每月呈报司法部和警察总局),稍后在内务部建立的罪犯档案署(存有按字母索引的有关记录摘要),1833年前后开始实行的个人卡片或档案制度(这是仿照“博物学家、图书馆管理专家、商人和实业家”的方法建立的。它便于汇总新资料,同时便于汇总被调查者名下的一切有关资料——Bonnevile,1844,92一93)——卡片索引的出现和人事科学的建立是被历史学家所忽略的另一发明。过失犯罪及其导致的密探和普遍的治安控制,构成了一种对居民进行不间断监视的手段:它是一种有可能通过过失犯本身对全部社会领域进行监视的机制。过失犯罪起着一种政治观察站的作用。继警察之后,过了很长时间,统计学家和社会学家也来利用它了。

    但是,这种监视只有与监狱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由于监狱使对人的监视变得容易——这些人是从监狱中释放出来的,由于它使雇用告密者的可能性扩大,使人们之间的相互告发倍增,由于它使罪犯能够相互接触,这样它就促成了一个自我封闭但易于监视的过失犯群体的形成。而且,获释犯人不能恢复正常生活的状态所产生的各种后果(失业、居住限制、规定住所、缓刑)都使得他们很容易执行所指派的任务。监狱和警察构成了一个连体机制。它们一起确保在整个非法活动领域区分、离析和利用过失犯罪。在各种非法活动中,警察一监狱体制分割出一个可操纵的过失犯罪。这种具有特异性的过失犯罪是这种体制的产物。但是它也变成后者的一部分和工具。因此人们可以说,这是一种(警察一监狱一过失犯罪)三位一体的组合,三者相辅相成,并构成一个永不中断的循环。警察监视给监狱提供了罪犯,监狱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成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种监视则有规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监狱。

    任何刑事司法都不会想对一切非法活动提出起诉。为了做到这一点,它就要用警察当助手,用监狱作为惩罚工具,而且不留下未消化掉的“过失犯罪”残渣。因此,人们应该把这种司法视为对非法活动实行有区别监督的一种工具。就这种工具性而言,刑事司法扮演着传导的合法保证人与合法本原的角色。它是非法活动的总体机制里的一个中继站,其它因素(不是低于它的,而是与它并行的)是警察、监狱和过失犯罪。警察对司法权的蚕食、监狱抗拒司法机关时的惯性力量,都不是新奇现象,也不是权力僵化或权力逐渐转移的结果。它们恰恰是现代社会惩罚机制所具有的结构特征。行政长官可以畅所欲言,但刑事司法及其戏剧性机构却是用于满足一种监督机构的日常需求的。这种监督机构是半隐半露的,部分地潜沉在警察与过失犯罪打交道的黑暗王国之中。法官是这种机构的几乎从不抗拒的雇员。(18)在构建过失犯罪方面,即在区分非法活动、用统治阶级的非法活动来监督、控制与利用某些非法活动方面,他们是竭尽全力提供帮助。

    在19世纪前半叶,这种过程有两个突出的代表性人物。第一个是维多克(见他的《回忆录》和《维多克自述》)。他是一个从事旧式非法活动的人,是该世纪另一极端类型的很快就要倒运的吉尔-布拉斯(GilBias)”:卷入骚乱、冒险、欺诈(他自己总是受害者)、争吵和决斗,不断地被征兵又不断地开小差,与妓女厮混、赌博、偷窃并很快参与大规模的土匪抢劫。但是,他在同时代人心目中的几乎神话般的形象并不是基于这种可能被添枝加叶的劣迹,甚至也不是基于这个事实,即一个苦役船上的囚犯得到赎救或者说完全是用钱赎身后史无前例地变成了一个警察长官,而是基于另一种事实,即在他身上,过失犯罪显然具有一种含混的意义,它既是警察机构的打击对象,又是警察机构的合作工具。维多克标志着这样一个时期:过失犯罪脱离了其它非法活动,被权力所控制,从而调转了方向。就是在这个时候,警察与过失犯罪的直接的、制度化的结合形成了。这是一个动荡时期,就在这个时期,犯罪变成了权力机制之一。早先令人恐惧的形象是魔怪式的国王——他是一切司法之源,但又染指犯罪。现在出现的是另一种恐惧,即恐惧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某种不可告人的默契。体现在单一形象中的君权与丑恶事物相对抗的莎士比亚时代已经过去了,警察权力的戏剧、犯罪与权力共谋的日常戏剧马上就要开始了。

    与维多克相对的是他的同时代人拉塞奈尔(I。acenaire)o拉塞奈尔的形象在犯罪审美主义者的天堂中永远是受到肯定的。他的出现就足以令人惊讶:尽管他一片好心,满腔赤诚,但他只能是笨拙地犯下一些轻微的罪行。他被其他囚犯认定是警察的奸细,管理人员不得不保护他免遭毒手(Camer正式地提出其他囚犯要下毒手的说法,见Camer,15)。路易一菲力普王朝的巴黎上流社会在他临刑前给他举办了一个宴会。与这个宴会相比,后来的许多文学赞颂不过是一种纸上谈兵了。他的名声既不是来自他的罪行,也不是这些罪行的酝酿方式。造成轰动的是他动机和效果的反差。但是,他的名声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他的言行所包含的那种在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可见游戏。欺诈、开小差、小偷小摸、监禁、狱中交情的恢复、相互勒索、再次犯罪,直至最后杀人未遂——拉塞奈尔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但是,他身上至少是潜在地具有一个非法活动的层面,这个层面在当时代表了一种威胁:这个曾受过良好教育的破落的小资产阶级分子若在前一代人中将会成为一个革命者,一个雅各宾分子,一个城君者。(19)如果他是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的同时代人,他对法律的反抗将会具有-种直接的政治形式。他生于1800年,差不多与司汤达——小说中的于连-索黑尔同时。他的性格带有上述可能性的痕迹,但是这些可能性却采取了偷窃、谋杀与控诉的形式。所有这些潜在的可能性变成了毫无光彩的过失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拉塞奈尔是一个令人放心的形象。而如果这些潜在的可能性再现的话,也是出现在他所谈论的犯罪理论中。在临终时刻,拉塞奈尔展示了过失犯罪对非法活动的胜利,或者说展示了某种非法活动的形象,这种非法活动一方面被拖入过失犯罪,另一方面则转向一种犯罪美学,即特权阶级的一种艺术。拉塞奈尔与维多克之间有一种对称关系。他们处于同一时期,他们都使得过失犯罪转而反对自身,把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封闭的、可观察的处境,把一种完整的过失犯罪活动变成治安技术,即变为法律所允许的权力的非法使用。巴黎资产阶级应该为拉塞奈尔盛宴诀别,他的牢房应该对显赫的来访者开放,他在生命的最后几天应该看到赞扬(在法官要处死他之前平民囚犯已经要求处死他,因为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无一不是要把他的同谋弗朗索瓦送上断头台),上述的一切有一个理由:正在受到赞美的是一种非法活动的象征形象,这种非法活动保持在过失犯罪的界限内并转化为话语,也就是说,是双重无害的;资产阶级为自己发明了一种新的享乐,他们至今仍乐此不疲。我们不应忘记,拉塞奈尔引人注目的死刑窒息了菲埃希(Fieschi)”暗杀路易一菲力普所产生的影响。菲埃希是当时的武君者之一,是相反的由轻微犯罪发展为政治暴力行为的代表形象。我们还不应忘记.拉塞奈尔死刑之后的几个月最后一个铁链囚犯队出发,并伴有各种不堪入目的丑恶表演。在历史上,这两个盛典是重叠在一起的。而且,拉塞奈尔的同谋弗朗索瓦也是7月19日铁链囚犯队中的一个著名人物。(20在这两种盛典中,一种是冒着在罪犯周围激发起民众非法活动的危险而继承和发扬古老的公开处决仪式。它是应该被取缔的,因为除了留给过失犯罪的空间外,罪犯不应再占用任何其它空间。另一种则开辟了关于特权者的某种非法活动的理论游戏。或者说,它标志着这样一个时期的到来,即资产阶级实际从事的政治与经济的非法活动将要在理论与美学观念中重现出来:“犯罪的形而上学”,这是一个经常与拉塞奈尔联系在一起的术语。德-昆西(DeQuincey)的《谋杀之作为一种艺术》(MurderConsideredasOneOftheFineArts)的法文译本于1849年刊行。

    这种过失犯罪的制造和刑事机构对它的控制,应该予以如实的对待:它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结果,而是根据它们实现目的的程度加以变化的策略。过失犯罪与其它非法活动之间的分裂,使过失犯罪转而反对非法活动的方式,统治阶级的非法活动对过失犯罪的控制利用,所有这一切都明显地出现在警察一监狱体制的运作方式中。但是,它们也一直遇到阻力。它们造成了矛盾斗争,激起了对抗的反应。如何建立一个屏障将过失犯与各种下层居民隔开,始终是一个棘手的任务,尤其在城市阶层中更是如此,因为他们是从这些阶层中产生的并与之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1)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程。它包括利用对穷苦阶级进行“道德教化”的各种一般原则(使他们具有某种可称之为“基本的守法观念”的东西,这在成文法典制度取代了习俗以后是必不可少的;让他们学习关于财产与盗窃的基本准则;对他们进行安居乐业的训练,等等)。这种道德的教化从经济与政治的角度看也是同样极其重要的。另外,还使用了更专门的方法来维持穷苦阶级对过失犯的敌意(如利用获释犯人充当告密者、警方密探、工贼和打手)。一般的违法犯罪与工人争取政治地位而犯法也被精心地有计划地混为一体。后者所触犯的是有关工作手册、罢工、串连和结社的严厉法令。Q2}这种行为通常被指控为受到纯粹刑事罪犯的挑动,甚至是受他们的操纵(例证可见Monfalcon,142)。针对工人的判决往往比对窃贼的判决更严厉(见《工厂报},1840年10月,或《博爱报》,1847年7一8月)。这两类犯人在监狱中被混杂在一起。一般犯人还要更受一些优待,而被判刑的新闻记者和政治家通常受到隔离。总之,这一系列的混淆策略旨在维持一种持久的冲突状态。

    此外,还有一种耐心的努力,旨在给一般人关于过失犯的观念罩上一个极其精巧的栅网,使他们觉得这些过失犯近在身边,到处出现,处处令人恐惧。这就是社会新闻(faitdivers)的作用。社会新闻侵入了一部分报刊,并开始拥有自己的报纸。’23均巳罪新闻每天层出不穷,这就使得人们容易接受那种分割社会、实行司法和警察监督的制度了。这种新闻日复一日地描述一种反对不露面的敌人的内战。在这场战争中,它成为报警或报捷的日常公告。从小册子和大众文学形式中开始发展起来的犯罪小说,则明显起着一种相反的作用。它的功能最主要的是表明,过失犯是属于另一个与人们所熟悉的日常生活无关的世界。具有这种异己性的首先是社会底层(《巴黎的秘密》”、《罗康保尔丁句,其次是疯癫(尤其是在19世纪后半期),最后是上流社会的犯罪(阿尔塞纳-吕平”)。在过去100多年间,社会新闻与侦探小说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犯罪故事”。在这些故事中,过失犯罪显得既十分贴近又极其疏远,既形成了一种对日常生活的无时不在的威胁,但又有着令人感到极其陌生的起源与动机,它所发生的环境既充满日常生活的气息,又具有异国他乡的情调。通过对过失犯罪重要性的强调和围绕它的不胜其烦的话语,在它周围划出了一条界线,这条界线既突出了它,又把它分离出来。在这样一种出自令人十分陌生的环境的可怕的过失犯罪中,非法活动怎么会认出自己呢?

    这种复合策略产生了效果。这种效果可从工人报刊的宣传战中得到证实。工人报刊抨击犯人劳动〔4j,反对“监狱的安逸”,要求让犯人从事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抨击慈善家对过失犯的过分关心,抨击赞扬犯罪的文学。(2’这种效果还反映在整个工人运动中对获释的一般犯人的普遍不信任中。“在20世纪之初”,米歇尔-佩罗(Mich6lePerrot)写道,“由蔑视——这堵最高的墙——所包围的监狱,最终把一批不受欢迎的人关了进来”。

    但是,当然不能说这种策略取得了胜利或它在过失犯与下层阶级之间造成了一种全面决裂。穷苦阶级与非法活动的关系,无产阶级与城市平民的相互态度,都还有待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在1830年到1850年的工人运动中,过失犯罪与镇压被视为一个重要问题。无疑,当时存在看对过失犯的敌意,但这是一场围绕刑罚的斗争。工人报纸常常提出一种关于犯罪的政治分析。这种分析逐字逐句地与慈善家们所熟悉的描述(贫困一挥霍一懒惰一酗酒一恶习一偷窃一犯罪)针锋相对。工人报刊认为过失犯罪的根源不在于犯罪者本人(他仅仅是触发者或是第一个牺牲品),而在于社会:“这个杀你的人实在出于无奈。应该对此负责的是社会,更准确地说,是恶劣的社会组织”(人道主义者》,1841年8月)。这种事情或者是由于社会不能提供基本的需求,或者是因为社会摧毁了或抹煞了他的前途、抱负或后来出现在犯罪中的需求:“恶劣的教育,无处施展的能力与精力,在未成熟的年龄就被强制劳动所摧残的智力与心灵”(《博爱报),1845年11月)。但是,这种因需求或因压迫而产生的犯罪,由于受到关注与非难而掩盖着另一种犯罪,后者有时是前者的原因,但一般来说是前者的延伸。后者就是来自上面的过失犯罪,是一种丑恶的榜样,是苦难的根源,是穷人造反的原因。“当苦难用尸骨点缀街道,用窃贼与凶手填充监狱时,上流社会的骗子在什么地方呢?……最堕落的榜样,最令人作呕的犬儒作风,最无耻的掠夺。……难道你们不害怕因从面包坊偷了一块面包就被送上法庭的人有朝一日会雷霆震怒,将证券交易所这个野兽的巢穴——国库与私人财富在这里被不受惩罚地盗窃着——彻底摧毁、片瓦不留?”(《大众蜂群》,1842年11月)。然而,这种富人的过失犯罪受到法律的宽容。当它要走上法庭时,它可以倚仗法官的宽容与报刊的谨慎而有恃无恐。(2)因此就产生了一种想法,即刑事审判可以变成政治辩论的场合,应该利用有争议的审判或针对工人的程序来谴责刑事司法的一般运作:“法庭再也不像过去那样是一个展览时代的苦难与伤痛的场所,一种从各个方面展示我们的社会混乱的悲惨牺牲者的烙刑。它是一个回荡着战士呼喊声的战场”(《博爱报》,1841年11月)。因此还产生了一种观念,即政治犯像过失犯一样有对刑罚制度的直接体验,但又与过失犯不同,能够发出引人注意的声音,因此他们有责任成为一切囚犯的代言人。开导“法国善良的资产阶级”乃是他们的任务,因为“法国善良的资产阶级从来不了解公共检察官的夸张起诉所导致的刑罚”(《法国大众年鉴》,1839年,第50页)。

    在这种对刑事司法及其在过失犯罪周围所精心勾画的边界的重新评估中,可称之为“反社会新闻”的策略是很有代表性的。工人报纸的做法旨在颠倒诸如《判决公报})的报纸对犯罪或审判的利用,后一种报纸“渲染血淋淋场面”,“靠监狱为生”,提供每日的“耸人听闻的消息”(《穷雅克》,第1年,第3期)。“反社会新闻”则系统地突出报道资产阶级中的过失犯罪事件,展示这个阶级的“生活堕落”与“道德败坏”。它用关于剥削者使普通人陷于苦难、饥饿,实际上是在谋杀后者的描述,取代关于普通人犯罪的报道。’刃‘它在关于工人的刑事审判案的报道中指出雇主与整个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这是旨在颠倒那种一成不变的关于犯罪的话语的努力——那种话语竭力把犯罪当作一种怪物孤立起来,并把它描述成最穷苦阶级的所作所为。

    在这种反刑法论战中,傅立叶主义者无疑比其他人都走得更远。他们或许是最早提出一种对犯罪给予积极评价的政治理论的人。在他们看来,虽然犯罪是“文明”的一个结果,但是犯罪也因此是一个反对“文明”的武器。它自身蕴含着一种形象和一种前途。“受其压迫原则的必然性支配的社会秩序,不断地通过刽子手和监狱,杀害那些生性坚强、拒绝和蔑视社会规定的人,那些已经长大、挣破襁褓并把它撕得粉碎的人,那些不想永远当婴儿的人”(《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不是犯罪天性,而是一种力量的较量游戏,根据每个人所从属的阶级,‘28)或者使他们掌握权力,或者把他们送入监狱。如果出身贫贱,今日做了官,将来无疑要上囚犯船。如果出身高贵富有,虽然是罪犯,但是“将来也要主持法庭,行使司法大权”(《法朗吉},1838年12月1日)。归根结底,犯罪的存在显示了“人性的一种十分幸运的不可压抑性。”不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弱点或一种病态,而应视之为一种正在苏醒的活力,一种“在人的个性名义下的抗议爆发”,由此才能理解犯罪的奇异诱惑力。“犯罪唤醒了我们浑饨麻木的情感与半遮半掩的激情。没有犯罪,我们将长久地陷于混乱与软弱”(《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犯罪也许会成为一种政治武器,正如它曾对黑人解放起过作用一样,它也可能被证明对于我们社会的解放是弥足珍贵的。是啊,如果没有它,这样一种解放能够实现吗?“监狱、纵火甚至暴动,是灾难深重的社会状况的证据”(《法朗吉》,1837年l月10日)。那么,犯人这些“人类最不幸、受压迫最深重的部分”有什么重要性呢?《法朗吉》有时也赞同同时代人对犯罪的赞美,但却出自截然不同的原因。

    因此就出现了一种对社会新闻的使用方法,这种使用不仅旨在把对道德败坏的谴责回敬给对方,而且还要揭露反对势力的把戏。《法朗吉》把刑事案件当作一种“文明”所编制的冲突来分析,认为重大犯罪不是畸形怪胎,而是被压抑的东西的必然回归和反抗,’凹)轻微非法活动不是社会的必要边缘地带的产物,而是从战场中心传来的低沉轰鸣。

    除了维多克和拉塞奈尔外,还应该举出第三种形象。他仅仅是昙花一现。他引起的轰动几乎不超过一天。他仅仅是一个转瞬即逝的从事轻微非法活动的小人物:一个13岁的孩子,无家可归,被指控犯有流浪罪,被判二年监禁,但这二年监察就足以使他陷入过失犯罪的循环中。如果他没有用关于某种非法活动的话语来对抗(以纪律的名义,而不是以法典的名义)使他成为过失犯的法律的话语,他肯定不会给人留下任何印象。那种非法活动是对这些压制的反抗,那种话语系统地揭示了无纪律(indisc巾line)的双重含义:既是社会的无序的秩序,又是对不可转让的权利的肯定。所有被法庭定为犯罪的非法活动,都被被告变成一种对生命力的肯定:无家可归当然浪迹天涯,没有主人就意味着独立,没有工作就等于自由,没有时间表的约束就等于日以继夜地工作。这种非法状态与纪律一刑罚一过失犯罪体系的冲突,被同时代人,更确切地说是被恰好在场的记者理解为与琐细的无纪律现象搏斗的刑法的喜剧效果。实际上,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体现了19世纪合法惩罚的问题核心。法官可笑地试图用法律的威严来管束无纪律现象,被告则以目空一切的态度把不受纪律约束重新纳入基本权利之列,这对于刑罚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场面。

    这无疑就是1840年8月《判决公报》的报道的价值所在。这篇报道如下:“法官:人应该睡在家里。贝阿斯:我有家吗?法官:你一直在流浪。贝阿斯:我以工作为生。法官:你的谋生职业是什么?贝阿斯:我的职业,首先,我至少36岁了。我不为任何人工作。我长期以来只为自己工作。我有白天的职业和晚上的职业。白天,例如,我向一切过往行人免费散发传单;当公共马车过来时,我跟在后面跑,为乘客提箱子;我在努伊利街帮助推车轮;晚上有演出,我给马车开车门,我推销门票。我有许多事情要做。法官:应该把你安置在一个良好的习艺所里,让你当学徒,学一门手艺。贝阿斯:嗅,良好的习艺所、学徒,这太麻烦了。而且,不管怎么,资产阶级……总是抱怨,一点自由也没有。法官:你父亲不想让你浪子回头吗?贝阿斯:我没有父亲。法官:那你母亲呢?贝阿斯:我也没有母亲,父母都没有,也没有朋友,我是自由独立的。”在听到被判决教养二年后,贝阿斯“拉长了难看的脸,然后又恢复了他的幽默感,说:两年,那不过是二十四个月。那就去吧。”

    《法朗吉》也提到这一场面。但是该报的极其冗长细致的分析表明,傅立叶主义者在这种常见的案例中看到了各种基本力量的表演。一方面是由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动、法律的精神与词句”所代表的“文明”的表演。它有自己的强制体制,表面上是法典,实际上是纪律。必须有一个地点、一个位置、一种强制性的嵌入:“法官说,人是睡在家里的。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一切事物都应有个家,有个归宿,而不论这个归宿是富丽堂皇还是简陋下贱。他的任务不是提供一个归宿,而是强迫每个人生活在一个巢穴中。”而且,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谋生职业、一种可辨认的身份,一种永远固定的个性:“你的职业是什么?这个问题最简明地体现了现存社会秩序。流浪是与之抵触的,是对它的骚扰。人们必须有一个稳定的、长期不变的职业,必须考虑未来,考虑一个有保障的前途,以免受各种侵扰。”总之,人应该有一个主人,被安置在一个等级体系中。人只能以固定在明确的支配关系中的方式存在:“你和谁在一起工作?这就是说,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既然你不是主人,你就必须是仆人。这不是你作为一个人是否令人满意的问题,而是一个维护秩序的问题。”某种自称为一种权利的非法状态,与表面上是法律的纪律发生冲突。造成敌对冲突的是无纪律,而不是犯罪。一种无纪律的语言——不规范语法和回答问题的语调“表明了被告与社会之间的深刻裂痕,因为社会是通过法官用规范的措词向他提问的。”这种无纪律是天然直接的自由的无纪律:“他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学徒、工人就是奴隶,而受奴役是很悲惨的。……这种自由,这种对流动的需求支配着他,他十分清楚,在循规蹈矩的生活中,他将再也不能享受这种自由。……他热爱自由。别人把这视为不正常,但这与他有什么相干?这就是自由,也就是说,这就是他的个性的最自然的发展。这是一种野性的发展,是兽性的、有限的,但也是自然的、出于本能的发展。”在家庭关系方面是无纪律的。无论这个迷途的孩子是被遗弃的还是自我放纵的,都无所谓,因为“他不能忍受家长的或陌生人的教育奴役。”正是由于这些繁琐的纪律,最终导致整个“文明”遭到抵制,“野性”从而产生:“这就是工作,这就是懒惰,这就是轻率愚钝,总之,这就是除了秩序之外的一切。除了职业与放荡上的差异之外,这就是过一天算一天的野蛮人的生活”(《法朗吉》,1840年8月15日)。

    毫无疑问,“法朗吉”的分析不能被视为当时工人报刊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讨论的代表性意见。但是,应该把这些分析放在这种讨论的背景中来考察。“法朗吉”的说教并没有完全白费口舌,在19世纪后半期产生了回声。当无政府主义者把刑法机构当作攻击目标时,他们提出了过失犯罪的政治问题。他们想从中找到对法律最有战斗性的否定。他们不是想把过失犯的暴动加以英雄化,而是试图把过失犯罪同控制利用它的资产阶级的合法与非法活动区分开。他们的目的是重新确立或构建民众非法活动的政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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