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攻篇〉

作者:曹操 字数:790 阅读:6 更新时间:2016/07/03

〈火攻篇〉

孙子曰:
  凡攻火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地。
  行火有因,
  〔曹操曰:因奸人也。〕
  因必素具。〔曹操曰:烧具也。〕
  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
  〔曹操曰:燥者,旱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四者,风之起日也。
  火发於内,则军应之於外。
  〔曹操曰:以兵应之也。〕
  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
  〔曹操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
  火可发於外,无待於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曹操曰:不便也。〕昼风久,夜风止。
  〔曹操曰:数当然也。〕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故以火佐攻者明,
  〔曹操曰:取胜明也。〕
  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曹操曰:水但能绝敌粮道、分敌军,不可夺敌蓄积。〕
  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费留。〔曹操曰:若水之留,不复还也。或曰:赏不以时,但留费也,赏善不踰日也。〕
  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
  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曹操曰:不得已而用兵。〕
  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曹操曰:不以己之喜怒用兵也。〕
  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故明主慎之,良将警
  之,此安国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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