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论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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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7/22
第10章 论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 (2)
58.理性可以把一个人提高到几乎与天使相等的地位,但当一个人抛开理性时,他那杂乱的心灵就可以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残暴的地步。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还多,比海洋还要宽阔,如果没有理性这个指示方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在航行中引导,那么幻想和情感就一定会将人带入许许多多奇怪的路途。想象总是不停地活动,从而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可以随时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反而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领导的人,从而得到最多的附随者。因愚昧或狡黠而开头的事情一旦成为风尚,习惯就会把它神圣化,任何违背或怀疑它的行为都会被人视为大胆或疯狂。一个以公平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就会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都是以这种方式成立并延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再重视盛行于人世间的这些习俗,反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的、没有教养的栖居者所在的山林,与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相比,更适合于成为我们行为与生活的典范。因为在这些地方,那些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常会在他人的榜样影响下逾越常轨。
59.那么,也许确实是像罗伯特爵士所说的那样,“在古时候,人们经常出卖或阉割他们的孩子”,就算是他们遗弃儿女。如果你喜欢的话,还可以进一步说,他们生育儿女的目的就是把他们育肥之后做餐食吃的,因为这是更大的权力呵!如果这些例子就能够证明他们有这样做的权利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同样的方法来证明奸淫、乱伦和鸡奸都是合理的,因为无论古今都有这样的实例。我认为,罪恶的严重性主要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生养、种族繁衍,而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则是达到以上目的的必要条件。
60.为证实父亲的这种天赋威权,我们的作者又从《圣经》里上帝的明白训诫中找出了一个蹩脚的论证。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在《十诫》中看到,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是上帝的命令,但除了父权之外,他们根本拿不出任何东西来证明《圣经》中的这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教育人服从长上,这不仅仅是政府的权威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种权力的人,都是由上帝规定的。最初,父亲所享有的不仅是单纯的权力,而且还是君主的权力,因为他是直接由上帝创造的父亲。
”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我们的作者在另外几个地方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经常把“和母亲”三字视作不足为凭的经文而删去。这真是我们的作者这个独特天才作出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具有一种达到炽热程度的热情,使其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以便适合于他现在的需要。这种办法对于那些人是常用的,他们不是因为真理是理性和神所提供的才加以接受,而是为了不同于真理的目的去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在这之后,他们就决心无论怎样都要为它们辩护,任意歪曲作家们的原话和意义,以达到他们的目的。正像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适合,而去其顶尖或加以拉长,结果这些论证往往就像那些被这样处理过的客人一样,变得畸形无用。
61.如果我们的作者依照上帝的原话,不加篡改地将这一诫条引用出来,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那么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话与他的主张是直接相反的。因为它不但不足以确立“父亲的君主权力”,而且把母亲与父亲放在相同的地位上,因为这些规定训诫的都是对父亲和母亲双方的应尽之责。《圣经》里经常会这样说,“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打父母的一定把他治死”(同上第二十一章第十五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和我们的救主都重复过这句话(《马太福音》第十五章第四节);“你们每个人都应当敬畏母亲和父亲”(《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父母就可以抓住他……对长老说,‘我们这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我们的话’”(《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十八至二十一节);“轻慢父母的,必受诅咒”(同上第二十八章第十六节);“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诫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这是所罗门的话,他不是不知道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所拥有的权力,但他在所写的《箴言》中,在对儿女的全部教训这件事上,从头到尾都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的,“凡是对他的父亲说,‘你生出什么?’或对母亲说‘你养出什么?’的人都受灾殃。”(《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节)“他们在主里轻慢父母。”(《以西结书》第二十八章第二节)“若再有人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必对他说,你不得存活,因为你托耶和华的名假说预言,生他的父母在他说预言的时候要将他刺透。”(《撒迦利亚书》第十三章第三节)在这里,不止父亲一个人拥有权力,母亲也和父亲一起同享,而且此处的权力指的还是生杀之权。
《旧约》的规条是这样,而在《新约》中,在讲到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时,父母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出现的。这个规条就是“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我不记得曾经在哪里读到过“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却不提母亲的。《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是把“母亲”同父亲连接起来的,因为如果《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提到过儿女只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那么我们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不仅如此,《圣经》不仅使“父亲和母亲”对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亲的优先地位,而是先提“母亲”再提“父亲”,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既然常把父亲和母亲连在一起,那么我们就可以因此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权利,既不能由一个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把一个人排除。
62.因此,对于我们的作者居然从第五诫中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人们会感到不可思议。他又怎么会认为“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这一诫命所规定与确立的应该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如果《十诫》中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都只是“父亲”的仅有权利,就按照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父亲“在生育中是更高贵的和更主要的参与者,因而享有对女人的主权”,那么,上帝为什么在后来总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并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能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而取消他的孩子对自己“母亲”的“孝敬”呢?《圣经》并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予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分居和离婚的程度。我认为,即使父亲命令他的孩子,也没有人会认为一个孩子可以不孝敬他的母亲,或像《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同样的,母亲也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自己的父亲的“孝敬”。很显然,上帝的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主权和最高地位。
63.我同意我们作者的一种说法,即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予父母的,这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应当归其享有的权利,上帝曾多次在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观点:“像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这三个字,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连接在一起的,不让人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源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或授予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对其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们相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条律令,母亲既然享有受其儿女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丈夫的意志的约束,那么,“父亲的绝对君权”便既不能以此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容。如果除父亲外还有其他人对其臣民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同样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甚远。所以,就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得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如何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所谓“双亲”,用通俗的话来讲,我认为就是同时指“母亲”和“父亲”,如果“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生平第一次知道还有这样的用法,如果可以采取这样的用字法,那人们便什么话都能说了。
64.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他的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他们所生的孩子,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如果父亲确实享有这种权力的话,那么这个推论也应当是对的,但我想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能否基于他的主权,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自己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呢?如果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且“孝敬你的父亲”这句话规定的是对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其父亲的孝敬。然而依照常识,祖父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所以“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句话,也显然不是意味着对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因此,父母基于自然并被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并非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在一切公民社会中,这种权力都是最高的,它可以取消任何臣民对其他臣民在政治上的任何服从。但是,统治者有什么法律能给一个孩子自由,让他可以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单纯关于父母和儿女间关系的永恒条律,其中绝不包含统治者的权力,也不从属于这种权力。
65.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父亲将其支配儿女的权力转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对他能否将其受儿女“孝敬”的权力全部“转让”表示怀疑。但是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转让”又保留。因此,如果统治者的主权真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只是作为一个至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下面这种情况,即如果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如果“父亲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统治者就必然享有这样的权力——那么,他的任何臣民,即使是作为父亲,也不能享有对他们儿女进行支配的权力和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当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时,想留一部分归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句话不能被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无论在《旧约》还是在《新约》中,都有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的条律,这些话是对儿女们说的,而他们的父母也在这种政府的统治之下并在政治社会中同他们一样是臣民。这样说来,按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就相当于命令他们去做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的臣民,因为享有臣民服从的这种权利已被全部赋予别人了。所以,这种说法不但不叫人服从,反而会因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树立权力而引起骚乱。因此,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就会直接推翻我们的作者所说的君权。为什么呢?因为既然这是每一个孩子对他的父亲应尽的义务,即使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亲就必然享有政治支配权。如此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统治者;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就会破坏最高君主的单一统治权。但是,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句话指的是别的意思,而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事实上也必然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们的作者所需的论据,对他实现目的也毫无用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