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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作者: 字数:2718 更新时间:2016/07/22

第41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123.如果在自然状态中,人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自身和自己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不受任何人的支配,那么他为什么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而让自己受制于其他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那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都是同他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那么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定。这就使他愿意放弃这种尽管自由却经常充满恐惧和危险的状况;所以他并不是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保护彼此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说法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124.因此,人们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自然状态在这方面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共同的意愿接受和承认为是评价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因为,虽然自然法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动物来说是既明显又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对它存在偏见,也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对它茫然无知,不容易接受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法律。
 
  125.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依照既定的法律有权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既然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无疑都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过分热衷自己的事情,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过分冷淡地对待别人的情况。
 
  126.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以确保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凡是因不公平而受到伤害的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总会用暴力来纠正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这种反抗往往会使惩罚行为发生危险,而且时常伤害那些企图执行惩罚的人。
 
  127.这样一来,人类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况并不良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所以,我们很少看到有人能长期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生活。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人都有对别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还会使他们遭受不利,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他们不得不庇护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正是因为这种情形,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可以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为什么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会产生的缘由。同样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128.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个人除了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还有两种权力:
 
  第一种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他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基于对全体成员都适用的这个自然法,他和其他人同属一体,构成一个社会,而不同于其他一切生物。但是由于有些堕落的人的腐化和罪恶,人们不得不再组成一些社会,从这个庞大而自然的社会中分离出来,以明文协议去结成较小的和各别的组合。
 
  一个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所具有的另外一种权力,就是对违反自然法的罪行进行处罚的权力。当他加入一个私人的(假定我可以这样称它的话)或特定的政治社会,结成与其余人类相判分的任何国家的时候,他便把这两种权力都放弃了。
 
  129.第一种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他把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所制定的法律保护他自己和该社会其余的人。社会的这些法律在许多场合限制着他基于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
 
  130.第二,他完全放弃处罚的权力,并且按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用他的自然力量(以前,他可以基于他独享的权威,在认为适当时应用它来执行自然法)协助社会行使执行权。因为既然这时他处在新的状态中,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同时可以享受整个社会的力量的保护,因此为了自保起见,他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他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是这样做的。
 
  131.但是,虽然人们在加入社会时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的角度考虑(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每况愈下的目的来改变他的现状),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以克服上述三种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缺点。所以,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持久有效的法律,而不是靠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依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对内只是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是为了防止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国家不受侵略。而这一切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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