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与食堂签的协议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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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02/11
中学生与食堂签的协议
转自:zt 甲方:XX中学全体学生 乙方:学校食堂全体职工 本协议双方本着互相谅解、互相尊重的原则(即食堂工作人员谅解学生的行为;学生尊重和适应厨师的手艺) 乙方(即厨师应该做到以下条款): NO.1 油炸糕、馅饼等食物的直径必须超过5厘米; NO.2 包子陷儿里出现“小强”(学名苍蝇)的次数,平均每周不得超过三次; NO.3 肉菜里边肉的含量必须超过百分之五,米饭里边沙子的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NO.4 一些家常菜必须标明名称,或至少能够使十个以上同学辨认出菜里的物质成分; NO.5 馒头和花卷必须保证是完整的,至少不能被其他人咬过或遗留下啮齿类动物的牙印; NO.6 盛饭时不准依据女同学的相貌决定给饭的数量; NO.7 每次饭菜出锅后,厨师应当着至少十个以上同学的面亲自品尝,如果在嘴里咀嚼的时间超过10秒钟,才可以供全体学生食用。 甲方(即全体学生应做到以下条款) NO.1 不准在食堂的墙壁上刻上厨师的名字,并在旁边悬挂“小强”的尸体,举行追悼会等等; NO.2 不准用馒头花卷等伤害性极大的硬物投掷厨师颈部以上、腰部以下的部位,以免造成致命伤; NO.3 由于饭菜造成的呕吐,不得故意跑到打饭窗口对着厨师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的食欲; NO.4 不得要求漂亮美眉拿十个以上的饭盒打饭; NO.5 女同学在吃包子的时候发现已经法定死亡的“小强”,尖叫音量不得超过90分贝; NO.6 不得利用食堂的饭菜作为玩扑克牌失利的惩罚赌注; NO.7 当天主打菜如果是鸡爪子,严禁集体把鸡爪子中指竖起来,对厨师进行侮辱性的挑衅. 以上全部条款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如果某方违约,将负责吃光食堂当天所有剩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