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要当孩子看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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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两个与儿童有关的争议。一个在深圳,音乐厅禁止1.2来以下儿童入场;一个在吉林,农安县一名12岁少年为救同学溺水身亡,法院判决其家庭承担70%责任。
前一件事,争议的是权利问题,音乐厅认为音乐会中儿童不应该进入,以免扰乱秩序;一些市民认为音乐厅为公共财产,不能禁止纳税人的子女进入。后一件事,争议的是道德问题,虽然有一件诉讼,问题却是“谁还愿见义勇为”。
我想,不管权利问题还是道德问题,首先要面对的是儿童问题。
音乐厅是否有权禁止某一身高以下儿童进入?我认为是没有这个权力的。但音乐厅是否有权针对音乐会的秩序而作出某些规定?我认为是有这个权力的。打个比方,音乐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力要求人们关闭手机,但在音乐会时可以要求人们关闭手机甚至采取屏蔽措施强制隔离手机信号。
于是问题很清楚了,一般情况下,音乐厅没有理由禁止某一身高以下的儿童进入,但在举办音乐会时,可以因为秩序的需要禁止某一身高以下的儿童进入。儿童应该得到音乐陶冶,音乐厅对此也负有责任。为此,人们应要求音乐厅举办公益性演出,包括举办儿童专场音乐普及会,而不是向儿童开放所有的音乐演出。
农安县的少年救人溺亡事件,情况复杂得多。少年为救人而溺水身亡后,被救孩子的家庭坚持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自己从水坑里爬上岸的,“没有义务去安慰他们”。溺亡者父母在寒心之余,状告挖坑人、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法院判决村委会管理不力,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案将进入二审,而人们多认为一审判决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背道而驰,贬低了舍己救人的价值。
孩子为救人而溺亡,我可以理解这对父母的悲伤,更能体会他们没有得到被救者家庭安慰的心寒。但严格地说,我们所说的被救者,只是溺亡少年的施救对象,至于这个施救对象是否得到了实际的帮助,基本无法进行事实判定。也就是说,溺亡少年是见义勇为者,但这一行为是否有受益人,缺乏明显证据支撑。
另外,我希望可以将一个民事诉讼与是否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区分开来进行讨论。现在诉讼将会继续进行,法院自然会有终审结果,无论结果如何,我想应该只是事实与法律的认定问题,而不应代表法院不支持“见义勇为”。
一个孩子为救另一个孩子而溺亡。这是一场悲剧。在我看来,我们应该教给孩子识别危险的能力,还是让孩子去见义勇为,实在是一个问题。孩子是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他的理智、经历和思维都不足以作出对自己完全负责任的判断,因此,我们会给孩子规定监护人。见义勇为,需要由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来做,而不必让孩子去承担。
我想。这不会导致“谁还愿见义勇为”的问题。我希望所有的孩子都不要冒着生命的危险去见义勇为,哪怕这个国家因此就没有人见义勇为。如果一个社会中。见义勇为的希望寄托在未成年的孩子身上,而不是理智健全的成人身上,是多么可笑的事情。小孩为救人而溺亡,其家人应给以抚慰,社会则应深思,而不是褒扬未成年人冒死的“见义勇为”。让孩子学会区分善恶,让孩子知道崇尚见义勇为,都是可以的,但首要的,我们要让孩子安全成长,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危险,怎样避开危险,以及万一出现危险以后怎样面对。
需要一种把孩子当成孩子的态度。孩子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完全的,限制孩子进入音乐会,与限制孩子去自主地见义勇为,就是把孩子当孩子来看待,如同我们不让孩子喝酒和抽烟一般。一个孩子为救人而溺亡。很让人为他骄傲,但更令人为他感伤。也许,我们早就该告诉他,如果有人落水,你应该呼救而不是直接下水救人,以避免悲剧扩大。
(马树强摘自《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26日图/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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