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如何断案 -何家弘

作者:佚名 字数:13246 阅读:122 更新时间:2009/04/19

人类如何断案 -何家弘

主讲人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主要研究证据学、侦查学、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毒树之果》、《双血型人》、《豪门血案》、《神证·人证·物证》等。

  内容简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判案依据经历了从愚昧到科学的漫长的道路。远古时期神明裁判神秘的面纱,曾寄托了人类对法字最虔诚的希望。神明裁判的面纱揭开之后,人类司法历程开始走出愚昧的阴影,开封大堂上的人证、物证,一度成为人们伸冤除恶的圣地。包青天手中的惊堂木,使作奸犯科者闻风丧胆。而现代科技的发展,更是使为非作歹者无处躲藏,在今天,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让科学证据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最后的门槛。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判案依据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在本讲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以法学的视角,对人类不同时期判案依据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剖析。从而使我们在回顾历史的同时,感悟人类在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无畏探索。

  《人类如何断案》 (全文)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今天跟大家一起来讨论的话题是人类怎样断案。所谓断案,用现代的话讲就是审判。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案件是层出不穷,是普遍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案件每时每刻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比如说最近美国发生了一起案件,可能喜欢体育的人还是比较关注的,就是美国的NBA篮球明星科比涉嫌强奸案。这个案件其实不太复杂,科比在一家酒店里入住以后,遇见了一个年轻的女服务员,两个人据说谈得很投机,所以后来科比就约这个女服务员晚上下班之后到他的房间去。这个女服务员后来就如约前往。那么在科比的房间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两个人的说法并不一样,女青年说科比强奸了她,但是科比说没有强奸,是女青年自己同意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最后法院怎么判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认定究竟科比有没有强奸那个女青年。其实这样的事情在人类社会中是发生了无数次的。即使在古代也曾经有类似的案件,所以我就在想,假如科比的案件发生在古代,法官会如何去断案呢?我想这也是我们大家在这里一起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一直在探索的一个目标。实现社会的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是整个司法活动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其实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中文的“法”字中得到一些启示。“法”字现在的写法是三点水加上一个去字。当然这已经是简化了的法,但是这个简化之后的法字依然包含了法最基本的价值定位。按照《说文解字》上讲:“法从水,平之如水”。它体现的就是公平公正的精神。那么去呢?就是要去不直,也就要铲除社会中那些不公正、那些邪恶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各种各样的案件,其实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官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解决的一个是什么问题呢,那就是要认定案件事实。比如说在科比这个案件里面,如果科比确实实施了强奸的行为,而法官最后判他犯有强奸罪,这当然就是司法公正了,那么如果法官判他没有犯强奸罪,最后判他无罪,这当然就是司法不公正了。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说,假如科比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法官却判他有罪那也是司法的不公正。所以,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我们这里讲断案,讲审判,其实最核心的一点也就是如何去认定案件的事实。那么在人类历史上法官们是如何去认定案件事实的呢?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官断案的方法可能各有不同,但是总的来讲,我们可以说在人类的历史上法官断案的方法曾经发生过两次重大的变革。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断案方法,转向以人证为主的断案方法;那么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断案方法,转向以物证或者叫科学证据的断案方法。

  下面我就讲第二个大问题,也就是回顾一下人类断案方法的历史沿革。

  按照上面讲到的两次重大的变革,人类断案的历史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以神证为主的断案方法。所谓神证,用通俗的话讲,就是让神来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在很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曾经采用过神证的方法,或者叫做神明裁判的方法。那么我们现在不妨假设科比这个案子发生在古巴比伦这个国家,按照当时的法典,按照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就要把科比扔到河里去。当然是要在严格的宗教仪式下,法官按照宗教仪式的规定,要祈祷,要请求神灵来帮助他们查明科比究竟有没有实施这个强奸的行为,然后把科比扔到河里去。如果科比沉到水里去了,那么法官就会宣布神灵已经告诉我们科比是有罪的;如果科比浮在水面上,法官就会宣布神灵的启示是说科比是无罪的。所以也有人在讲,是不是在古巴比伦那个时期,可能会游泳的人不太多,所以罪犯扔到河里去,浮在水面的才被认为是无罪的,是清白的。那么,如果科比这个案件发生在古印度,古印度也曾经有很多种神明裁判的方法,其中有一种方法,叫做圣谷审。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曾经规定了八种神明裁判的方法,其中之一是圣谷审。所谓圣谷就是供奉在寺庙里的那些谷物,比如说大米呀,或者是玉米呀,那么这个谷物供奉在寺庙里面人们就认为它已经染上了神气,所以神已经把他们的意旨注入到这些谷物里边。那么在法庭上,当然这种法庭一般都是一些宗教场所,法官就会在严格的宗教仪式下,然后让科比把这些供奉的谷物吃下去。大家知道,这些谷物往往都已在寺庙里供奉了很长时间,可能有的已经略有变质,那么吃下去以后,法官就要派人看着科比,看他在三天之内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反应。如果科比很正常,没有任何反应,身体状态良好,法官就会宣布科比是无罪的,科比是清白的;反之,如果科比有一些不正常的反应,比如说上吐下泻,那可能法官就会说神已经告诉我们科比是有罪的。这是古印度的神明审判的方法。

  那么如果在中国呢?大家可能知道中国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法官叫皋陶,是舜帝时期的司法官,当然严格地讲他当时既管司法工作,也管军队,是主掌兵刑的一个官员。我们把他称为是中国法官的祖先。那么,皋陶审理案件的时候,据史书记载,如果遇到疑难的案件,像科比这样的案件,查不清楚,究竟科比有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查不清楚。那么怎么办呢?皋陶就会把他带到神羊的面前。所谓神羊就是我们现在讲的那个独角兽。把他带到神羊的面前,如果神羊用那个角——这个神羊只有一只角——神羊用独角顶他的话,说明他就是有罪的;如果神羊对他很友善,不用角顶他,说明他是无罪的。所以史书记载:皋陶治狱用神羊。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带有神明裁判色彩的一种断案方法。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没有像外国那么发达的神明裁判的实践。神明裁判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流行过,在欧洲大陆国家,比如在法兰克国家,在日耳曼人,现在的德国,历史上都曾经采用过水审法,火审法,那么还有热油审,还有热铁审等等。而且法兰西在历史上曾经有一种很有意思的神明裁判方法,叫做面包奶酪审。假如科比这个案件发生在法兰克,在历史上的法兰克,那么法官就会命令他,当然也要在严格的宗教仪式下,把一定数量的大麦面包和干奶酪吃下去。大麦面包是粗纤维的,而且干奶酪的吞咽也是很困难的。就是在一定时间内,要求他吃下去。如果他能够顺利地把它吃下去,法官就会裁定,神告诉我们,科比是清白的;如果他吃不下去,发生吞咽的困难,甚至有干呕的那种生理反应,法官就会说神已经告诉我们,他是有罪的,科比应该受到刑罚。

  后来也有一些科学家在研究历史上这些神明裁判方法的时候,指出法兰西这种面包奶酪审其实也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就是人在紧张的时候,在恐惧的时候,会产生一系列的生理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唾液分泌的减少,所以人会觉得口干舌燥。不知道你们有没有过这样的感觉,这样的体会,当你特紧张的时候,比方参加考试特别是面试的时候,有没有很紧张?如果你去面试别人的时候,可能有时候你也会看出来,你发现他总是不住地在用舌头舔嘴唇,这可能说明他心里很紧张,是不由自主地做出这样的动作。当然这是现代科学家的分析。

  这是人类司法证明历史或者说断案历史上的第一个阶段,就是通过神的告知来认定案件事实,为司法判决提供一个依据。毫无疑问,这种断案方法和人类的认识能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在那个时期人们还不知道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去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而社会又需要司法必须做出一个具体的确定性的裁断。当然,当时人们对神灵的信奉也为司法证明客观地提供了条件,所以有人讲,如果大家都不信神灵不信神,那么神明裁判自然就无法发挥它的作用,所以神明裁判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特定时期的一种产物。很显然,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神明裁判就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所以在欧洲大概是在12、13世纪的时候神明裁判的方法就逐渐退出了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

  那么接下来人类就进入了司法证明或者断案方法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以人证为主的断案方法阶段。人证包括我们现在在社会生活中大家讲的证人,当事人,那么刑事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么还包括被害人。这里讲的人证是一种广义的。在人类司法证明的历史上,其实在很早人证就已经出现在断案的历史舞台上。古代人断案其实也是要使用人证,要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听证人的陈述,但是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特别是在神明裁判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人证所发挥的只是一种次要的作用,或者说在疑难、重大的案件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神灵的力量。那么神明裁判退出司法证明的历史舞台之后,人证自然就成为了司法证明的主角,也就是成为法官断案的最主要的依据。那么在各种各样的人证中,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最主要的人证都是当事人的陈述,刑事案件中,就是被告人的供述,所以在我们中国的历史上曾经有非常重视被告人口供的这样的司法传统。大家知道我们古代的法官办案,无论是包青天,还是一些其他的酷吏贪官,那么都要拿到被告人的口供,所以按照当时的说法叫做无供不录案,断罪必取输服供词。也就说,你断案认定被告人有罪,一定要拿到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口供。

  那么在西方国家,无论是在法兰西还是在俄罗斯,在历史上都曾经把被告人的口供当作最可靠最完整的证据。也有人说,可以把它称为证据之王。所以,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司法证明中最重要的一种证据。但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被告人的口供这么重要,怎么来取得它呢?对这个问题,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回答。被告人决不是总会自愿做出认罪的供述,那么必然的一个回应也就是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所以在中国的历史上,刑讯是合法的取证手段,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历史上,刑讯也是一种合法的取证手段。所以,刑讯逼供在很长历史时期内都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对刑讯也曾经有过这样或那样的限制,这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比如说从宋朝到明朝,对于刑讯有具体的规定。比如说,一次对被告人刑讯只能打三十板,只能打三十下,有的时候呢还规定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如果你打三十下,一次打三十下之内,这是合法的,打到三十下你必须休息,让被告人也休息休息,然后再继续打。如果你一次超过三十下,那你就是违法的,这是对刑讯的一种限制。

  另外我们还知道,就是在以人证为主的断案方法时期,我国司法者的祖先也积累了很多正面的带有科学性的经验。比如说中国在春秋时期就有人总结出“以五声听狱讼”这样的断案方法。所谓“以五声听狱讼”,其实就是我们现在讲的要察言观色。五声,首先比如说要辞听、色听、目听、耳听等等。这些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你要看一看,他的反应是什么。辞听就是说他在说话的时候是不是很坦然,是不是很流畅,如果他讲话吞吞吐吐那说明他可能说的是假话,他有罪。色听就是看他的脸色,这个人一进来面对法官的时候,就面红耳赤,这也是人很紧张的一种反应,甚至那脸上都流出很多的汗水,那法官也可以以此裁定他说的是假话,他有罪。那么目听呢,是看他的目光,敢不敢与法官对视,就是当法官用目光注视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的目光可能会躲避,那么这也可以反映出是他心里有鬼,他说的是假话。耳听就是他的反应,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官询问的时候,当然现在也可能是接受侦查员询问的时候,总好像听力很迟钝,你问他,他总是反复地问,你说的是什么,您再说一遍。这实际上反映出他心里在做一些防御的准备,那么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说假话,或者有罪的一种征象。

  另外在中国古代,人们还总结出一些运用科学的分析、运用科学的推理来断案的方法。在古代也有一些很有趣的案例。比如说,在宋朝的时候,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县城里面,有一个大户人家失窃,丢失了金银细软若干,那么县官呢,通过用现代话讲是侦查了,找到了十几个犯罪嫌疑人,但是通过审讯,这十几个犯罪嫌疑人都不交代,查不清究竟哪一个人是盗贼,所以这个案子在县城里面成为了积案。后来一个新的县官上任,这个人叫陈述古,上任以后他决心要查破此案。那么他发现就在这个县城的后山上有一座庙,庙里有一口大钟被当地人视为神灵,大家都觉得这口钟很灵,它能够识善恶,逢年过节大家都会到这个寺庙里去供奉这口大钟。所以陈述古就把这口大钟请到他的县衙的后院里,然后用幔布把它围起来。第二天他升堂,把十几个嫌疑人都传到堂上,然后他说今天我不来审理这个案件,我要请神灵来帮助我们审理这个案件,这个神灵就是我们后山寺庙里的这口大钟。大家都知道这口大钟是能够识善恶的,是非常灵验的,所以现在我就让你们每个人依次到后院的那个幔帐里面用手去摸着大钟,如果你是盗贼,这个大钟就会嗡地响起来;如果你是清白的,那你不用担心,这个大钟不会有任何反应的。那么谁摸这个大钟,钟发出声响我们就知道他一定是盗贼了。接下来他就让人把这十几个人押到后院,依次让他们进到幔帐里边,去摸这个大钟,那十几个人摸了一遍,大钟一直也没响。当时有人就觉得,你陈述古这个方法也不灵呀。但是其实此中自有奥妙。陈述古让十几个人回到大堂,然后让衙役分别查验这些人的手掌。那么这些人伸出手一看,十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的手掌上没有炭灰,其他人的手掌上都是黑的,都有炭灰。因为陈述古事前已经让人在大钟上偷偷地抹上了炭黑,而且在那个幔帐里边是很黑的,人进去看不见。所以他说,手上没有炭灰的人就是盗贼。为什么呢?因为他在进入幔帐摸钟的时候,因为他自己是有罪的,所以他一定不敢用手去摸那个大钟。当时他一拍惊堂木,你还不从实招来!那么这个人果然就招了,而且根据他的口供果然就起获了那些被盗窃的赃物。这在历史上叫做摸钟辨盗的故事。那么这个案例呢,就体现了我们的一些司法者,古代的断案法官在运用智慧来破案,来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个阶段,就是以物证,或者叫科学证据为主的司法证明阶段。物证和科学证据的使用,其实在人类历史上也是古已有之。我们大家知道在《秦简·封诊式》里面记载了很多断案的案例,当然还包括现场勘察的一些记载。那么在那些案例里面,就记载了对于现场勘察所发现的一些物证或者痕迹的状况,比如记载有手迹,就是手印,还有漆迹、足迹或者其他的一些衣物等。这就说明在秦朝的时候,其实我们的司法者在断案的时候,已经认识到要运用物证来查明案件事实了,但是由于受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物证在司法证明中所起的作用还是很小的,或者说它没有成为司法证明的一个主要的角色。大概在19世纪后期,司法证明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欧洲一些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随着一些新的科学技术的发现,人们不断在探索司法证明中如何运用物证,如何让物证在司法证明中发挥更重要的角色。那么,在物证的运用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线索,这也是在人类司法证明或在人类断案历史中一个重要的线索,也就说如何去认定犯罪人。用我们专业的话说,也就是如何对犯罪人或者作案人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这是人类几千年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怎么能够有一些科学的方法来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也就说认定你这个人就是以前曾经在某个场所出现过,或者说就是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的人。这是司法证明也是断案中一个核心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19世纪后期随着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那么使一些运用科学方法进行人身识别就成为可能。

  这里边有一个很重要的人物就是法国人贝蒂隆,因为他发明了一种人体测量法,来对罪犯进行人身识别。作为人体测量法,按照他当时的做法,就是在人身体上一共测量11个骨骼的长度,包括人的头的周长、头的长度、左臂长、左前臂长、左中指长、腿长、脚长等等,一共是11个骨骼的长度。那么,贝蒂隆根据当时人类学家统计学家的一些研究成果,他说这11个骨骼长度可以满足对人身进行识别的需要。首先,他说一个成年人的骨骼长度是固定不变的,或者说是基本上不变的,那么这是对人身进行识别的一个基础。当然,贝蒂隆的这种方法做起来是很复杂的,所以很快就被其他的一些人身识别的方法所取代了,比如说现在大家都很熟悉的指纹法。那么,指纹作为人身识别的一种方法、一种手段,也有它发展的过程。其实我们中国人在历史上很早就曾经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指纹来对人身进行识别,或者对人的身份进行确定。前面讲到,在《秦简·封诊式》里面,已经就提到了手印,说明当时的人已经在运用手印。

  当然我们知道,20世纪以来人身识别的方法还不断地扩展,在指纹法之后还有很多类似的方法,逐渐登上了人类断案方法的舞台,包括人的足迹,包括人写的笔迹,也可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那么另外呢,还有人的声纹、唇纹、耳纹、眼纹都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依据。另外还有就是20世纪80年代,对人类司法断案影响最大的一种新的科学依证据的出现,那就是DNA指纹法。遗传基因法,DNA 指纹法,之所以这么叫,就是因为DNA的图谱也可以像人的指纹一样,作为人身识别或者人身同一认定的依据。那么现在通过DNA的方法,可以把人的毛发、人的血液、人体组织、人的其他的一些体液都可以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依据。那么这就使司法者在断案中可以采用的手段更加丰富了,所以有人讲DNA方法的出现也是人类断案方法上一次重要的革命,也有人把它称之为现代“证据之王”。

  我们这里讲的是物证,那么研究物证的时候可能有一个问题,就需要大家思考。我们平常讲,物证具有客观性,物证是科学可靠的。或者按照美国一个著名的物证技术学家曾经讲过的一句很经典的话,他说在司法活动中,谎言太多了,证人可以说谎,当事人可以说谎,被害人可以说谎,被告人可以说谎,律师也可以说谎等等,但是唯有物证不说谎。他强调物证的重要性。

  但是经过思考,如果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句话其实也不严谨。物证自己固然不会去欺骗别人,不会到法庭上说我提供一个虚假的证言,但是物证从它形成到在司法活动中表现为证据的这个过程中,它所蕴含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是会遗失的,也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物证本身所反映出来的那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也可能是错误的。另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物证它自己并不能直接蹦到法庭上去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要通过有关人的行为,才能完成它的证据的功能。或者是由有关当事人把它提交给法庭,那么在更多的情况下它还需要专家的鉴定,来解读这个证据中所蕴含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物证自己不会说谎,但是提交物证的人,对物证进行鉴定的人,却是有可能说谎的,所以,我们在使用物证的时候,一方面要认识到物证自身所具有的那种科学性和客观性,但是同时也要认识到物证也存在着提供虚假信息的这个可能性。所以对物证啊,我们在使用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加强物证保全使它能够在司法证明中,客观地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这是我讲的第二个大问题。

  最后再讲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研究人类断案史所得到的启示。

  那么我们回顾了人类断案的历史,从神明裁判到现在以科学证据或者以物证为主的这种断案手段,它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我觉得,首先就是要我们确立以证据为本这样一个司法断案的原则。以证据为本,或者呢,按照我们证据学界的说法,也可以叫做证据裁判原则,这个含义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司法裁判,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我们知道,对于司法人员来讲,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办案人员,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审判人员都不可能直接回到过去,去感知那些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因此,司法者执法者在断案的时候,只能通过证据去间接地认识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我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说案件事实对于司法者来讲,对于断案的人来讲,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这个月亮这个花这个亭台楼阁,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是法官能够直接看到的,你所看到是通过镜子的折射、通过水的折射、或者空气的折射所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而这里面讲的镜子也好,水也好,空气也好,就是证据。这是第一点启示,就是我们在司法活动中,一定要坚持以证据为本的原则,或者说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

  第二点启示就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无论你是做什么的,人们都应该提高证据意识。所谓证据意识,就是人们在面对纠纷面对一些案件的时候,你能够主动地认识到证据的价值,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应该说在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面,证据的地位是不高的。换句话说,我们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比较淡薄的。这可能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缺乏收取证据的意识。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有时候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在纠纷没有出现以前,你能不能够想到去收集有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这就是个证据意识的问题。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说你跟别人借一千块钱,或者别人跟你借一千块钱,那么你有没有想到,你应该收取有关的证据,比如说写个借条。咱们现实生活中这种案例也是不少,本来都是朋友,我要开一个饭馆,现在缺钱,手头紧,你先借我两万块钱,都是朋友嘛。那么对方呢!好吧,是朋友,借你两万块钱,其实他心里也想着你是不是给我写个借条,但是不好意思张嘴,觉得好像一张嘴让你写个借条就生分了。大家在社会生活中更重视的是一种关系,是一种友情。但是,也可能过了一年,过了两年,借钱的这个人,饭馆没开好,他也不是说一开始借钱的时候,就想讹你这两万块钱,但是后来,没钱了,这个时候,把钱借出去的那个人才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你到法院去告他吧,你没有证据,你没有证据法院对你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是第一点,从我们的传统文化来讲,我们缺乏主动收集证据的意识。

  第二个方面是缺乏保管证据的意识。其实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无论你是经商,还是从事其他各种各样的行业,可能很多东西对你来讲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比如说你签的合同,有时候往来的一些信件,你有没有想到你应该妥善地保管它,或者有些重要的文件,你是不是应该把它的原件妥善保管,在使用的时候,使用它的复印件。因为咱们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包括重要的合同,原来拿着这个文本直接去用,或者一些重要的什么证书,但是因为某种特殊的情况出现了,丢失了,损坏了,那么使你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就处于一种很不利的位置,所以保管证据的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个方面就是我们往往缺乏使用证据的意识。就是当你遇到纠纷的时候,大家都不希望有纠纷,大家都不希望打官司,但是真正遇到纠纷,真正要打官司的时候,你是不是首先想到要运用证据,还是要运用其他的一些什么所谓关系呀等等来处理这些纠纷。有的人本来完全可以通过正式的渠道,通过运用手中的证据来解决纠纷,但是因为他想的是一些其他的路径,结果反而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一种局面,那么这也是现实生活所给我们的一些教训。所以我想,我们现在研究人类断案的历史沿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我们所有的社会成员都真正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认识到我们在处理纠纷解决纠纷的时候,要依靠证据。就像现在人们经常讲的一句话,有纠纷要打官司,那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套用一句很俗的话,当你遇到纠纷的时候,证据当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证据绝对是万万不能的,这是第二点启示。

  第三点启示就是说我们的司法者执法者要转变运用证据的观念。运用证据也有很多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那么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我说是观念的转变,就是要从过去那种片面倚重口供或者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或者科学证据的证明观。前面我讲过,我们中国有很悠久的运用人证的历史,所以在我们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执法者司法者还养成了一种习惯,就是片面地重视人证,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重视被告人的口供。侦查人员觉得只有拿到口供才算破案。那么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在审查起诉的时候,也只有觉得拿到被告人的口供心里才踏实;我们的法官在最后做出判决的时候,往往也是只有面对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才觉得可以很坦然地做出有罪的判决。

  那么,这样一种观念就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重视口供。另外还有一个很恶劣的副产品,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近年来社会中反映非常强烈的一个执法中和司法中的问题,说它是一种顽疾,很难解决,很难克服。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这里要讲的,也就是我们的执法者司法者太重视口供了。我把它称为一种“口供情结”。所以我们在办案的时候,要克服口供情结,要更多地去关注那些物证,那些科学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不一定非得拿到被告人的口供,那么这个说起来当然是比较简单的,但是真正把它落实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恐怕还是挺难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要真正在我们的司法断案实践中,实现现代法治的要求,还是任重而道远。这也是我们在研究断案历史的时候,应该思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今天的讲座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来源:cctv-10《百家讲坛》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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