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章 法律与道德

作者:佚名 字数:1575 阅读:187 更新时间:2011/04/15

29章 法律与道德

道常无名。

  朴虽小,天下莫能臣。

  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

  大道属于心灵的世界,是人的外部感官无法感觉到的,故说“无名”。朴,是灵魂的化身,是自我之“法身”;朴是闪电,可以劈开乌云,驱逐黑暗,迎来光明;朴是惊雷,可以斩除一切妖魔鬼怪。朴为“婴儿”,既真实而由虚幻,可由天门自由出入,故说“小”。“朴虽小”,却能聚能散,聚则成朴,散则为器,变化无穷,奥妙莫测。朴一旦修成,自然“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天下之人没有谁能够使她臣服。修道之人若能去妄守朴,身体的每一个细胞都将宾服。

  由治身之道扩展到治国之道,治身之朴,就是治国之法,“朴虽小”,是就法律文本而言。朴是自然的、纯真的,社会法律也必须是正义而神圣的。她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天下莫能臣”。统治者如果能够真正以法治国,天下人民将自然宾服。

  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

  修炼道德功,火候达到地天交泰、水火既济之时,舌根下的廉泉穴,随着骨节百脉的开通而打开,其水如泉,咽纳不及,名曰“甘露”,又名“长生酒”。其味香甜,胜过糖蜜。甘露周流全身,泽被每个细胞。

  “天地相和,以降甘露”,对应的是“政通人和,物阜民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物质文明自然水到渠成。“民莫之令而自均”,反映的是人类向往不已的大同世界。大同世界的到来,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结果。超越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主观地搞平均主义是不会实现大同世界的。

  始制有名,名亦既有。

  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名:朴之名。得朴之初,始知有真我、自我之分,欲守真我,必须克制自我,稍有放松则真我不现。要想常守真我,就应该彻底消除自我意识,使自我和真我熔为一炉,时日既久,自我与真我就保持一致、融为一体了。这样,终身也就没有危害了。

  法律的制订之初,具有详细、具体的内容条款。通过宣传学习,人们就具备了法治观念。那些不能遵纪守法的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法律的制订,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立法是手段,止法才是目的,只有让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并最终以道德代替法律,社会才有真正太平。止法的具体措施就是“行不言之教”。

  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

  如果天下有道,道不求人,人自然遵道而行,如同川谷与江海,江海不求川谷之水而川谷之水自然流归江海一样。这是强调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小气侯与大气候的相互关系。

  本章以治身之道印证治国之道,辨证地说明了道与法的关系。天下有道,法虽立而人无犯;天下无道,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二章)。这如同治水,立法是堵,修德是疏。堵与疏必须相结合,只堵不疏,堤坝必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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