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现象?

作者:旋宣圆 字数:3195 阅读:70 更新时间:2011/08/19

如何解释“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现象?

读者看了这个标题,一定会大惑不解:妻子生了孩子,怎么会让做丈夫的去做月子呢?可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类有过这样的婚姻习俗,即所谓的产翁习俗。其内容就是:妇女在分娩以后,自己不坐月子,往往活动如常,而由丈夫坐床卧褥,好像孩子是他刚生下的一样。据考证,这一有
  趣的民俗,曾在我国和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过。
  譬如,北宋编集的《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唐代尉迟枢《南楚新闻》曰:“南方有僚(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蔑称,为今主要分布在贵州、广西地区的仡佬族之先人),妇生子便起。其夫卧床褥,饮食皆如乳妇,稍不卫护,生疾亦如孕妇。妻反无所苦,炊爨苏(砍柴)自若。……越(即主要分布在广西地区的壮族之先人)俗,妇人诞子,经三日便澡身于溪河,返具糜以饷婿。婿拥裳抱雏,坐于寝榻,称为产翁”。宋人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十引唐人房千里《异物志》载:“僚妇生子即出,夫惫卧,如乳妇,不谨其妻则病,谨乃无苦”。元代时,著名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其《马可。波罗游记》第二卷第56章,曾记述了在中国金齿州(今西双版纳)游历时所见到的产翁奇俗:“孕妇一经分娩,就马上起床,把婴孩洗干净包好后,交给她的丈夫。丈夫立即坐在床上,接替她的位置,担负起护理婴孩的责任,共须看护40天,孩子生下后一会儿,这一家的亲戚、朋友都来向他道喜。而他的妻子则照常料理家务,送饮食到床头给丈夫吃,并在旁边哺乳”。清代李宗昉黔记》卷四亦记:“郎慈苗,……其俗更异,产生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及乳儿外,日无暇晷。”我国傣族、仡佬族、高山族等,在30多年以前还残留着妇女产后,男子坐月子的习俗。类似这样的习俗,在国外尤其是在美洲许多印第安人部落中,在非洲刚果地区和苏丹白尼罗河流域的丁卡人中,在日本的阿伊努人中,在法国、西班牙交界处的巴斯克人中以及大洋洲的一些上著部落中,直到近现代还都保存着产翁习俗或其残余。
  那么,这一有趣的产翁习俗是怎样产生的呢?原因何在?
  有的学者认为,产翁习俗的产生可能和母系氏族有关。在母系社会,青、壮年男子主要从事狩猎、捕鱼等活动,妇女主要从事采集和原始农业、制作食物、缝制衣服、养老抚幼等活动。由于采集经济在当时处于主要地位,比狩猎等能更可靠地取得生活资料,同时操持家族经济也主要由妇女承担,所以,她们的活动对于维系整个氏族集团的生存和繁衍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妇女在氏族中的领导地位。当妇女产下婴儿后,她可能由于忙着采集和家族经济活动,而委托丈夫为其象征性地坐月子。
  有一种观点正好与此相反,认为产翁习俗是父系制度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产生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在原始社会早期,由于实行群婚,是知母不知父的。孩子跟随母亲生活,血统按母系计算。后来逐渐向个体婚制过渡,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就产生了父的观念,但在母系制度下,男子到妻方生活,所生孩子仍属于母亲的族团,父权十分有限。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男子作为物质资料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提高,各原始公社集团感到男子外居对本身不利,就要求男子留在本族,而让女子出嫁,到夫方生活,所生孩子也就属于夫方,血统按父系计算。父系制度代替母系制度,曾被恩格斯称之为“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既然是一场革命,就会有矛盾和斗争。父亲为了代替母亲取得对孩子的主要权利,就得采取一些手段,这在有的民族中,就是代替产妇来坐月子,以此来证明孩子主要是由他所生。由此便逐渐流行,演变成了一种习俗。有的婚姻学研究者指出:妇女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习俗可能和赘婿这一独特的婚姻形式有关。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在现在男女平等的社会里,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都属正常情况,夫就是夫,妻就是妻,没有什么特殊称谓。而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则把男到女家视为特殊类型的婚姻,并贱称到女家落户的男子为”赘婿“。《史记》载:”淳于髡为齐之赘婿。“可见这一习俗至少在春秋时代已经出现。商鞅相秦时实行过一项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贾谊解释这种情况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从秦始皇起就贱视赘婿,并在政治上加以虐待,曾勒令赘婿和囚徒一起开发边疆或作战。汉武帝在征讨朔方时,也曾使用囚徒和赘婿作战和开发边疆。唐、宋、元、明等代也都蔑视赘婿。关于招赘婚的目的,有的学者分析,男女两家各有不同的企图。从女家来说,第一种是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了继承祭祀和家业;但”婿承翁嗣“是不合法的,只能招婿生孙以承后嗣。第二种是家中虽有男儿,因其痴呆等故难以维持家计,父母钟爱女儿不忍嫁出。第三种是招来女婿奉养自己,或靠其管理家产。从男家来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
  一种是贪图女家富贵,将子出让给女家。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就必然要显示出它的特性来,而产翁制就是一种很好的表现方式,以此来表明男子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
  有人认为,产翁习俗可能和男嫁女娶的婚俗有关,这一婚俗曾在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过。如印度尼西亚的米南加保族,他们至今还保持着这一婚俗。该族男女到一定年龄时,女方派媒人主动登门向男方求亲,如果男家同意了,女方就送给男方一枚戒指定亲。女方在招夫时,必须筹集一笔可观的礼金送给男方,而男方回聘的礼物只须一把缝纫尺。结婚那天,女方穿着华丽的绸缎衣服把新郎接到女家;喜宴结束后,新娘携带礼品陪新郎到男家。
  第二天晚上,新郎又被迎回女家。在第八天,新婚夫妇再回到男家居住。在此三天后,新郎送一些布匹和饰品给新娘,称“做三朝”。然后,新郎和新娘才正式回到女家,从此长住女家,成为米南加保族的合法夫妇。又据考证,我国壮族、傣族等少数民族娶居的某些地区,解放前仍保持、维系着夫从妻居的旧例。在这样的家庭中,男子是以“嫁”的形式被“嫁”到女方的,因此,在妻子产下孩子后,就委托让丈夫行使女子的职责,这是可以理解的。
  读者诸君,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更符合实际情况呢?
  (俞奭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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