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帝王56

作者:李春光 字数:3184 阅读:4 更新时间:2016/06/09

清代帝王56

成得大逆案
  成得者,内务府厨役也。仁宗驾幸圆明园,成得突起行刺,立被擒。上命诸王大臣六部九卿会讯之,默无一言。但云:“事若成,则公等所坐之处,即我坐处”而已。上宽仁,不欲穷诘兴大狱,遂咸并其二子诛之。得之处决也,已至市曹,缚诸桩,乃牵其两子至,一年十六,一十四,貌皆韶秀,盖尚在塾中读书也。至则促令向得叩首讫,先就刑,得瞑目不视。已乃割得耳鼻,及乳,从左臂鱼鳞碎割,欲及右臂以至胸背,初向见血,继则血尽,只黄水而已。割上体竣,忽言曰:“快些!”监刑者一人谓之曰:“上有旨,令尔多受些罪。”遂瞑目不复言,讫不知何人所使也。擒得者为御前侍卫某额驸,额驸勇力,为侍卫中第一人,尚不如得。尝与得校艺,以长二尺许木桩十余枚排列为一行,植其半于地,坚筑之,桩相去各半尺许。额驸与得,各卧于地,以腿横扫之,桩应腿而出。得一举腿,能扫去十二桩,额驸不过七桩而已。是日不知何以不敌,遂被擒。盖天威所临。早已褫其魄也。
  《春冰室野乘》卷上
  兼用乾隆年号
  高宗内禅,颁行嘉庆丙辰时宪书,盖仁宗登极之纪元也。仁宗面谕枢臣,命除民间通行专用嘉庆元年一种外,其内廷进御,及中外各衙门与外藩各国颁朔,皆别刊乾隆六十一年之本,与嘉庆本并行,以彰孝敬之诚。自是两本并行者历四载,至高宗升遐始已。
  《清稗类钞•孝友类》
  君相不可言命
  嘉庆间,有以日珥为颂者,仁宗谕尚书英和曰:“天道在常不在异,日珥何足贺!”因推及数学,谓“君相不可言命,凡为大臣者,不当听日者言,占休咎,在人自为而已。”
  《养吉斋余录》卷2
  褒赏鲍廷博
  歙县鲍廷博以文,于乾隆三十八年进书三百余种,奉旨赏《图书集成》一部,乡里荣之。嗣校刻《知不足斋丛书》,先成二十四集。嘉庆二十年流传禁中,仁宗见之,谕抚臣曰:“朕近日读鲍氏丛书,亦名‘知不足斋’,为语鲍氏,勿改原名。朕帝王之知不足,鲍氏乃读书之知不足也。”迨丛书二十五至二十八集进呈,有旨赏廷博举人。稽古之荣,益非意料已。康祺按:以文少习会计,流寓吾浙,因家焉。以冶坊为世业,而笃爱古书,载籍极博,精心校勘,耄老不倦,洵有功于艺林者也。
  《判牍余沈》卷1
  仁宗之勤政
  睿庙尝示和(英和)曰:“往年戒专擅,其时其势不得不然。今臣工避此名,遇事唯诺推诿,殊非事君敬事之道。试思任事之与专擅,羒冗之与镇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汝素非因循疲玩者流,故以示汝。汝当将此意述于同列。”故每于公所敬谨宣布。嘉庆己卯秋,睿庙幸滦阳,御骑误蹶致伤右腕。和时留京办事,具摺请息笔墨劳,奉朱批:“每日批摺仅一二十字,一切留心调理,卿毋挂念。”勤政之心无一日或懈,即此可仰见矣。
  《思福堂笔记》卷上
  仁宗之聪明
  睿庙聪明睿智不能殚述,试举管窥,可征全体。庚辰三月,兵部遗失行在印,命会同比部谳鞫,七日而不得其情。适召见次子奎耀,谕曰:“汝父当年在天津审办田科一案,犯之狡供耐刑迥异寻常,尚能得实。何以印案多日不能成谳。”田科事隔十五年,不独未忘案由,并能举犯人名姓,真天纵也。
  《思福堂笔记》卷上
  仁宗留心词赋
  嘉庆二十三年大考之次日,仁宗召英相国谕曰:“汝子奎照、奎耀试作,耀当在二等,照次之,今日阅卷,未尝宣露一字,俟拆封后看若何?”既而耀居二等,照列三等,仍为满洲第二名。越日,圣驾诣东岳庙,小黄门传谕云:“文章自有定评,日昨所断,竟不爽。”仁宗几暇留心词赋,当时操玉尺者,洵未易也。
  《郎潜纪闻二笔》卷8
  以“庄敬日强、健行不息”二语分镌宝玺
  嘉庆二十四年,仁宗皇帝圣寿六十,包元履德,惴惴矜矜,乃命以“庄敬日强、健行不息”二语,分镌宝玺,非所谓日慎一日欤?
  《郎潜纪闻三笔》卷2
  仁宗平某妇冤狱
  嘉庆丙子,畿辅某邑有某甲者,以窝赌为生,为暴于一邑。某乙亦博徒也,素畏甲,一日甲乙偶语,忽一少妇过其旁,甲睨而艳之,问乙曰:“此谁家妇?”乙曰:“吾妻也,适自母家回耳。”甲因戏语之曰:“尔乃有此妇耶?老子今夕当往汝家一宿。”即以钱二千授之。乙受钱,有难色。附甲耳语曰:“妻性刚,恐不易服,当先归与婉商之。”甲笑诺。乙归家,未及言,妻即怒叱曰:“尔不事正业,而日与强暴为伍,今之眈眈视我者,岂人类耶!不速绝之,祸无日矣。”乙气慑,竟不敢言,奔告甲,请姑缓。甲不可,曰:“老子岂施钱赈贫者耶!”更与钱二千,促之归,曰:“不得当,毋相见也。”乙私庆得钱可从博,携以归,告妻曰:“今日博胜矣。”妻以乙每博未尝不负,今安得有此,苦诘乙钱所自来,乙不承,而词色惭沮不自胜,妻益疑,度其必自甲得来,忆日间耽视事,则大恐。乃阴怀匕首自卫,(袒)衣上下,皆以针线缝纫甚固,事讫,乃闭门假寐,以观其变。
  夜将半,忽闻叩门声,乙故语妻,谓将起溲,遂起,出门去,妻急起,尾其后。乙启户,见甲小语曰:“床上卧者是也,尔第伪为吾者,事毕即出。慎勿与言。”方二人小语时,妻已伏户后,备闻之,即出匕首以俟。乙手牵甲袂入户,妻以为前行者必甲也,以匕首力刺之,乙大呼倒地,甲急遁去。妇知其误也,乃大哭。比邻惊起,见乙死于地,而妇挟利刃,疑为有奸,鸣之官。官诘妇,妇以实告。乃捕甲至,则曰:“戏语诚有之。然谑耳,未尝往其家也。”甲故与吏役交结,多为之道地者,官信之,竟释甲而施妇以严刑。妇备受毒楚,然终矢口不移,官竟以因奸谋杀定案,奸夫获日另结,而置妇极刑。
  事闻于朝,决有日矣,仁宗慨然叹曰:“好人诚难做乎!”刑部堂官不解,请其故。仁宗曰:“是烈妇也,奈何刑之?甲欲强奸,乙殆卖奸,甲不强则乙不卖,乙不卖则妇不杀,妇之杀甲,非杀乙也。乙之死,虽妇杀之,实甲杀之,不诛甲而诛乙之妇,可谓平乎?且未得奸夫主名,而即坐人以极刑,何以风示天下!使妇女知保全名节之可贵耶?宜以刑妇者刑甲,而旌妇以彰其烈,庶足蔽甲之辜而服乙之心。”尚书侍郎皆骇汗伏地,不敢仰视者久之,遂遵旨改谳。
  《清稗类钞•狱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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