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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酒故事43
作者:张大千、张寒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20


    【目 录】   

  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会遇到这种人,平时文质彬彬,学历很高,地位也很高,但犯病后就迥然不同。有杀太太的,有杀路人的。这种病尽管发病率很低,但是危险性很大,所以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传统观念中,人们总认为醉酒就是睡一觉就好了,没什么了不起,对于大多数醉酒的人来说也确实如此。可要是赶上病理性醉酒,就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但又不能怪罪他,一旦查出这个病,他还不负法律责任,因为他那是幻觉。症状的出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受大脑调控。我们可以就此对醉酒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看法,并以此指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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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犯罪的处罚原则
  长期以来,人们对酒后犯罪持一种宽容态度,而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以喝醉为自己开脱。这些认识和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为惩处酒后犯罪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在危害行为实施之前的饮酒行为,与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醉酒不同于精神疾病,醉酒人在醉酒前不仅能够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而且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自己在酒后的行为,有些甚至是故意借醉酒来增强自己犯罪的勇气,或者企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这种过错与危害结果相结合,就可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第二,刑罚目的的需要。刑罚目的包括惩罚与预防两个方面。醉酒只是一种暂时现象,绝大多数人在醉酒之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恢复精神上的正常,这就为惩罚醉酒犯罪人提供了可能性。同时,由于在醉酒之前和醉酒之后,行为人精神上都是正常的,而且相当一部分人即使在醉酒期间也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对醉酒犯罪人处以刑罚,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对于其他人来说,这种惩罚也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第三,刑事政策的需要。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严重威胁着正常的社会秩序,醉酒、酗酒涣散人的意志力,削弱人的道德感、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往往成为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或潜在基础。因此,醉酒、酗酒本身虽不是犯罪行为,但当这种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时,便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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