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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竞选法案推进“政治平等”
据统计,美国
2000年的选举年,用于选举的费用(包括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总共
30亿美元。当年的总统选举中,除了动用政府公共资金
1.5亿美元,布什阵营本身砸进去
1.85亿的银子,戈尔阵营也甩了
1.2亿。平均来说,2000年一个众议员当选要花费
50
万美元,而一个参议员当选竞选费用是
450万美元。今年的总统选举,到
2004年
8月为
止,布什阵营已花费
2.1亿美元,而克里也已掏了
1.85亿。砸钱动作固然潇洒,让腰包鼓
起来却没那么容易。这数以亿计的美元,上哪里去“化缘”呢?
同志们要说了:这还用问吗?资本家嘛!老愤青马克思
100多年前就说过,资本主义
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委员会。既然政府是资产阶级的办事处,资本家一手交钱,政客一手交货,
政治把戏不就是这个玩法。这个源远流长的愤青观点,至今享誉海内外。即使是在美国的媒
体,“选举不是赢得的,而是收购的”这样的看法,也是屡见不鲜。
资本家们是不是和政客们躲在秘密的小屋里,商讨收购选举事宜呢?至少在选举这个事
上,即使资本家和政治家有交易,也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根据美国
1971年的“联邦选
举法案”,凡是
100美元以上的选举捐款,各党派候选人都必须上交收据,并用其选举开
支进行核实。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对这些收据的统计,大体而言,在近期选举中,除了联邦
政府的公共竞选资金,候选人的私人资金有
4个来源,各占资金的
1/4左右:一是来自个
体选民的小额捐款(200美元以下的捐款);二是来自个体选民的大额捐款(200美元以
上,1000美元以下的捐款);三是来自各个公司、工会或其他民间组织设立的“政治行动
委员会”的捐款(5000美元以下);四是各个政党对其候选人的
“嫁妆”(一个人一年最
多可以向一个政党捐助
2万美元资助选举)。这
4个来源,由于数额受到法律调控,被称
为“硬钱”。
从上面这个统计结果,大家可能看出,如果一个选举阵营是一个股份公司,控股的主要
还是“散户”,“大股东”的影响力有限。大家可能纳闷,资本家那么有钱,干嘛不多砸点
钱,搞个“大股东”当当?我要是比尔·盖茨,干脆把政府当“二奶”包了,反正咱有的是
钱,从我几百亿美元的资产里掏出三五亿来搞选举,选上的总统议员还不都是该给我捶背的
捶背,该给我洗脚的洗脚?
当然好在我不是比尔·盖茨。就是也没用,立法者早就识破了我这种人的险恶心理。
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案”是美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竞选筹款的法律(后于
1974年补充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389f6f0100fpwn.html
正),它规定:在一次选举中
,个人给某一个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
1000美元;一个“政
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
5000美元;个人一年可以资助选举的捐款,不得超过
2.5
万美元。同时也规定了竞选的总花销不得超过一定上限。就是说,就算我是比尔·盖茨,对
某个候选人情有独钟,严格地说,我一年最多也只能掏
2.5万美元来支持他当选。当然了,
如果我发动七大姑八大舅、公司的各个员工在各级选举中
“捆绑”支持各方选举人,可能发
动的钱还是很可观的,但总的来说,不可能大到可以操控一个选举结果的地步,离我让总统
议员来给我捶背洗脚的愿望还是遥不可及。
可以看出,这个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竞选资金的来源,避免某一个集团或者个人利用其
财力来操控选举的结果,努力使公民对选举结果拥有相对平等的影响力。可以说,1971年
的竞选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个胜利。不过,这种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
个挑战。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古老的悖论,在竞选筹款问题上,显露了出来。
硬钱不够,软钱来凑
1975年,参议院
Buckley向最高法院上诉,称
1971年的“联邦选举法案”违反了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因为限制选举捐款和花费就是限制了政治辩论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限制
了“言论自由”。最高法院
1976年对这个案子的最后判决是中立性的:它对“个体捐款数
量”和“候选人花费总额”作出了区分,保留了对个体捐款数额的限制(即个人的
1000
美元限制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
5000美元限制),但是废除了对一次选举花费总额的限
制,因为这种限制“势必减少讨论的议题、探索的深度、听众的数量,而现代大众社会里,
任何一种大众沟通交流都需要花费金钱”。可以说,1976年这场法庭战役,“政治平等”
和“政治自由”,各有胜负。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活人不能给尿憋死,更不能给钱憋死。虽然
“联邦竞选
法案”对个人捐款的数额作出严格的规定,那些被捆住了手脚的银子却贼心不死,总想在政
坛一展拳脚。于是它们逡巡在选举过程周围,见缝就钻,见空就插,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后果,
一是公司、工会等组织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毕竟,5000美元的
捐款限制要更宽松)。比如
1979到
1980年“政治行动委员会”选举捐款只有
6000万,
而
1999到
2000年则高达
2.6亿美元。如前所述,近期选举中,
“政治行动委员会”的
捐款占竞选资金的
1/4左右。由于“政治行动委员”主要是由公司、工会或一些民间利益
集团组织的,它的捐款逐步增加,使人们开始担心政治变成政客和“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
交易场所:利益集团把政治家送上宝座,政治家在宝座上给特殊利益集团输送“政策优惠
”。
另一个后果就是
“曲线救国”,通过“软钱”来影响选举。
“软钱”是指捐给政党、用
于非促选目的的“建党”捐款,因其数额不受法律限制,所以称之为“软钱”。按照法律规
定,原本这样的捐款只能用于本党的基本建设和运转,而不允许用于推销某一个候选人。但
是,七八十年代起,随着对“硬钱”的管制越来越严,两党逐步发明出一种钻法律空子的方
法:从公司、工会、富人或其他组织那里筹“软钱”,然后用“软钱”给候选人作“议题广
告”(Issue Ads)。广告中不提及候选人的名字,所以不违法,但是又推销了某候选人的
政策,从而间接地搭售了这个候选人。就是说,如果我是比尔·盖茨,虽然我一年只能捐
2.5万“硬钱”给某党候选人,但是我却可以捐
100万“软钱”给这个党。因为“软钱”
数额不受法律限制,所以它对选举的影响力直线上升。比如克林顿
1992年当选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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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里,各政党“软钱”的筹款仍只有
4600万美元,而
2000年布什当选后
18个月里,
各政党筹了
2.56亿“软钱”。事实上,2000年选举年,两党共筹集了
5亿“软钱”来影
响各级选举。由于“软钱”大部分捐款者是公司、工会和富人,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腐
败的“政治交易”的忧虑。
增强“散户的力量”
顺便说一句,如果想当然地认为是“富人党”共和党从“政治行动委员会”和“软钱”
中受益,而“穷人党”民主党只能站在一边流口水的话,就大错特错了。不错,共和党历年
来“化缘”能力比民主党强,但是,在
“政治行动委员会”和“软钱”的筹款能力上,民主
党和共和党实际不相上下,比如
2001~2002年选举周期,民主党筹集了
2.46亿“软钱”,
而共和党筹集了
2.5亿,基本持平。共和党的优势恰恰是体现在它对“散户”的号召力,
尤其是捐款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散户”的号召力。究其原因,一方面据说是共
和党走街串巷的群众工作做得好,另一方面是共和党的主要基础是中产阶级中上层,而这些
人吃饱喝足之后,总还有几个余钱可掏。
正是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清除软钱”的竞选筹款改革方案,恰恰是共和党执政期间
通过。从
1997年起,McCain等议员就开始在国会提案改革竞选筹款机制,禁止“软钱”,
“洗涤政治”。2002年
2月,“两党竞选改革法案”在国会通过,3月,布什签署该法,
同年
11月
6日生效。该法案的主要条款是:禁止“软钱”,即各政党不得再接受任何“建
党资金”;工会、公司和其他民间组织在初选之前的一个月内和大选之前的两个月内,不许
在电视广播里打“议题广告”,挂羊头卖狗肉;同时也提高“硬钱”的上限(比如,个人捐
款数额从
1000美元上升为
2000,个人一年可以用于支持选举的钱数最高从
2.5万上升为
4.7万左右)。就是说,如果我是比尔·盖茨,我现在一年最多只能掏四五万的“硬钱”,
但是一分钱“软钱”都不能掏了。从此以后,6位数以上的政党捐款就是违法的了。可以看
出,这个法案的宗旨,是进一步打击集团捐款和超级富豪的力量,增强散户的力量,尤其是
中产阶级的捐款力量。毕竟,美国是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的社会,羊毛还需出在羊身上。
自然,“政治平等派”的这个胜利,是对“言论自由派”的一个重大打击。不到一个月,
从美国最大工会
AFL-CIO到共和党议员
McConnell,从基督教联盟到民权联盟,这些昔日
的“敌人”,竟然团结起来,共同把“联邦选举委员会”告上了最高法院,称这个新法案“违
宪”,认为它禁止集团或者个人向其支持的政党
“慷慨解囊”,是对“言论自由”的公然践
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