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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_26

作者: 字数:5453 更新时间:2016/07/07

分节阅读_26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主张在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有所限制,从而尽量防止以讹 
诈为目的的恶意诉讼。比如,限制“精神损失费”的数额,限制“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增加“专 
家证人”,限制双重来源赔偿,采用“败诉者付双方诉讼费”制度等等。目前不少州级改革已 
经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新泽西州在 
95年通过民事诉讼改革后,“医疗事故”诉讼案从 
97 
年到 
04年下降了 
24%;西弗杰尼亚州 
03年改革后,该州最大保险公司的保险价格下降 
了 
5%。 

大致来说,共和党倾向于大力限制“轻浮诉讼”,民主党则认为这种限制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不少民主党人士看来,频繁的诉讼正是保证产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动力。这一点不无道理。 
麦当劳的“烧伤赔偿案”发生后,各大餐馆都对“烫饮料”作出了更严格的管理;每年美国都有 
很多商家因为害怕被起诉,从市场上大量收回有安全隐患的商品;默克医药公司因为止痛药 
Vioxx提高心脏病概率而遭到 
28000个消费者起诉,肯定让各医药公司在研发方面更加小 
心谨慎;对医疗事故的高起诉率和赔偿额,也是降低医疗事故数量的一个有效手段。总之, 
不管那些试图摸“司法彩票”的人主观上如何贪得无厌,客观上却能“激励”商家、公司、医生 
提高责任感。便是笑柄皮尔森,没准也能让我们的洗衣店以后更小心翼翼地对待我们的裤子。 

对法律的利用和对法律的滥用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但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限制司法讹诈之 
间,未必就没有一个平衡点,民事诉讼改革正是在寻找这个平衡点。毕竟,作为一个普通消 
费者,我们既不希望商家或者医生的服务不安全可靠,也不希望为一小撮贪婪的“讼棍”纳税 
或者买单。 

回到小龙圳的情况,我们不禁要哀叹,如果说美国到处是“轻浮诉讼”,那么中国的情形恰好 
相反,到处是“轻浮审判”。我们中国那么多医生误诊、食品有毒,药物无效,政府三申五令, 
民间人心惶惶,媒体忙不迭地曝光,但是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呢?司法系统的声音在哪里? 
象小龙圳这种情况,如果放在美国如此严格的民事诉讼系统里,估计怎么也会让几个医生丢 
执照、付罚款甚至破产,而如果有一堆医生因为怠慢病人的病情而破产失业,整个行业的责 
任感也会大大增强。在一个国家,一个顾客自己烫伤自己的大腿都能拿到 
64万,而在另一 
个国家,4家医院耽误一个儿童的生命却不受法律的审判,要不怎么有人说,“谁让你不幸 
生在中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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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么科学依据 

我刚到美国的时候,看很多事都觉得新鲜。其中有一样,就是电视里的药品广告。除了宣传 
药品的功效以外,广告里都有长长一段话,交代这个药品的副作用和风险,也就是刚说完这 
个药如何让你从此免受关节炎之苦,然后突然来一段:“吃这个药可能引起头晕、恶心、拉 
肚子,增加心脏病的概率……”当时我一看就乐了――这样做广告,能卖出去药吗?谁敢买 
啊? 

当然,我的担心是多余的。道理很简单:如何广告没有用,厂家会傻到去做广告吗?据统计, 
美国药厂 
2005年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广告费用就高达 
48亿美元,加上针对医生的 
70亿广 
告费,可见美国医药广告行业烧钱的火势之猛。药厂当然不会做赔钱的买卖,有统计表明, 
药厂每在广告上花费 
1美元,就可以从消费者身上挣回来 
4.25美元。 

这么多钱砸进了广告,会不会把药效吹得天花乱坠呢?暗示性的吹嘘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比 
如,电视画面显示,一个病人在服药之前愁眉苦脸,在服药之后却欢声笑语,暗示该药翻天 
复地的效果。不过,“吹”亦有道。按照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1997年出台的“面向消费者的 
广告行业指导”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对其可能的副作用做出说明,同时,电视广告中还应该 
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显示一个免费的咨询电话;显示一个网址;提及一个印刷品或者资料册; 
提及向医生咨询。所有这四个要素,都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有机会获得该药的详情。总之,药 
品广告要合乎“一个声明,四个要素”的模式。 

如果没有做到这些呢?后果当然是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世界知名的默克医药公司,最近就因此狠狠栽了一个跟头。这个公司 
99年研制出一种止痛 
药 
Vioxx并且猛做广告,03年销售高峰期该药销售总额曾达到 
25亿美元。可惜好景不长, 
人们逐渐发现,这个药使心脏病的发病率提高两倍,而默克公司在初期广告中没有对此作出 
声明。接下来是什么后果呢?消费者风起云涌的起诉。从 
06年 
4月一个 
77岁的老人起诉 
默克,声称 
Vioxx导致他心脏病发作、并成功赢得了 
450万美元的赔偿以来,默克就陷入 
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07年 
3月另一个消费者的胜诉创造了破纪录的赔偿额:一 
个爱达和的邮局工人赢得了 
2000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 
2700万 
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 
然任重道远:还有 
28000个 
Vioxx官司要一个一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和法官一餐饭或者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 
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医药公司会在 
06年放弃研制一项降胆固醇新药了――虽然已经投入了 
8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 
病人的死亡率。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就是扔掉那 
8亿,也不能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 
逃。 

这样重大的商业事故,导致的不仅仅是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 
机。Vioxx出事以后,就有议员 
05年提案“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个新药必须在试用三 
年之后才能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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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张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 
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 
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 
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 
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 
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 
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 
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 
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 
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 
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 
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 
零售商、电视台等等 
”,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 
315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 
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 
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 
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 
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 
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 
么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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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得着吗 

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 
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 
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 
道德的教化;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源的流动来保证社会 
的平等。 

当时有一个候选人的回答,最贴近我的想法,他说:政府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帮助他们自己。 
我之所以喜欢这个答案,是因为它暗合了我的主张:一方面,它主张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服务的方式不是直接给公众“喂饭”,而是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来帮 
助他们自力更生。如果说历史一场演出,那么公众应该是舞台上的演员,政府则应该仅仅是 
搭舞台的、打灯光的、放音乐的“服务人员”而已,既不能通过直接参与演出来“与民争利”, 
也不能通过对演员指手画脚来干扰演出。 

但是,政府真的能够仅仅做一个“服务人员”吗?更重要的是,政府真的应该仅仅做一个“服 
务人员”吗?最近美国发生的几件小事,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件事,是 
06年 
12月纽约市通过一项法令,限令餐馆 
08年 
7月之前停止使用“反式脂 
肪”烹饪食品。“反式脂肪”是一种氢化了的植物油,口感好而且易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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