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读书网 > 阅读 > 中国文学 > 民主的细节

分节阅读_27

作者: 字数:5889 更新时间:2016/07/07

分节阅读_27

 许多人热爱的麦 
当劳薯条,就是在这种食用油中制作出来的。但是研究表明,这种食用油对心血管不利,会 
提高食用者患心脏病的机率。所以纽约市议会和政府颁布禁令,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餐馆使 
用“反式脂肪”的城市。不少地区紧跟其后,也在商议相关立法。 

第二件事,是 
07年 
2月,德州州长下达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六年级女生都必须注射一 
种抗 
HPV疫苗。HPV是一种流传极广的、通过xing茭传播的病毒,是导致子宫颈癌的重要原 
因。默克公司近年研制出了对付 
HPV病毒的疫苗,去年 
6月联邦政府认可了该疫苗的效果, 
并推荐所有 
11-12岁的女孩注射它。目前已经有十多个州开始把注射该疫苗提上立法议程, 
但是德州州长捷足先登,绕开议会中保守团体的抵抗,直接下达了行政命令。 

第三件事,是加州一个女议员莎利·利本最近向加州议会提案,要求立法禁止成人打三岁以 
下小孩的屁股,否则可能受到罚款甚至坐牢。虽然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立法禁止幼儿园及中 
小学实行体罚,但如果该法案通过,加州将成为禁止家长打孩子屁股的第一个州。 

从道义上看,地方政府在这几件事中的所作所为都是“好心好意”,都是 
“为人民服务”,但它 
们还是受到了不少质疑。这些质疑,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好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通过政府 
力量强制执行? 

拿“反式脂肪”禁令来说,如果有些人愿意冒心脏病的危险去换取吃可口食物的乐趣,他是否 
可以拥有这个自由?“保护公共健康”一说,似乎站不住脚。吃肥肉也对心血管不利,难道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389f6f0100fpwn.html 


禁止餐馆供应肥肉?冬天的时候只穿 
T恤容易感冒发烧,难道要禁止冬天穿得太少?长期 
不运动有害健康,难道要立法规定每个人的运动量?……难怪有人哀叹,这个全式脂肪禁令 
是“保姆国家”的表现,有“极权主义”的征兆。如果说在公共场合禁烟还有“保护被动吸烟者 
的权利”这一法理基础,吃“全式脂肪”则完全是自作自受,并没有碍着谁的什么事。 

但该法令的支持者又可以说:如果“自作自受”就可以放任自流,那么禁毒、限赌就都不必要 
了。而且,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自作自受”是不存在的, 
比如,你得了心脏病,如果你使用商业医保,你的医疗保险公司在为你付保费的过程中会潜 
在地抬高整个社会的保价,如果你使用的是政府保险,实际上由整个社会承担,所以放任自 
己的健康恶化,有可能是 
“自作他受”……这么一说,反式脂肪禁令又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HPV疫苗的政令,面临类似的质疑:防止子宫颈癌固然是好的,但是好的东西,是否一定 
要通过政府强力推广?避孕套的使用也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那么是不是要对避孕套的使用 
立法呢?有的父母还担心,让十一、二岁的女儿去打这种疫苗,会给她们发送一个错误的信 
号,让她们觉得自己可以放心大胆地性放纵。至于禁止打小孩,有些父母称,3岁以下的小 
孩,你不可能跟他说清楚道理,偶尔打打屁股,是让他认清是非对错的最有效途径,政府连 
这个都管,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以上几件事,似乎都是“小是小非”,但归根结底却都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那个大问题:政府 
的目的是什么?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主张政府的“道德中立”,但是这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 
现实:任何法律系统都有它的道德前提。即使是“最小政府”,也在或隐或现地承担一个“道 
德引导”的责任,但是,政府在“从善如流”的过程中,界限在哪里?“为人民服务”和“多管闲 
事”甚至“极权主义”的边界何在?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当初划定了一个边界:伤害原则。一 
个人的道德完善和身体健康,与政府无关,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才应该受 
到法律的规范。所以,如果通过密尔的眼睛来审视上面几个案例,他不会觉得它们合乎自由 
主义,估计他会称之为“狗拿耗子主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389f6f0100fpwn.html 


先天下之急而急 

继限播涉案剧、境外影视剧、境外动画片、方言剧、恶搞剧等之后,07年 
1月,我国广电 
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 
2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 
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 
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 
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 
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 
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 
“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 
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 
FCC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 
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 
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 
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 
FCC进行投诉,FCC对该电 
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 
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年,最高法院以 
5比 
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FCC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 
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 
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 
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 
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 
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涩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涩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 

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弓虽.女干了,而她的朋友们弓虽.女干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 
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389f6f0100fpwn.html 


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至 
9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涩情内容的“家庭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 
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私下里给三大广电 
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 
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 
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告上法庭。1994年 
“FCC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年,国会通过“通 
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 
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 
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 
03年一年 
FCC就受到观众投诉 
24万起。FCC通过罚 
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 
Howard 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投”事件 
激起了公愤,FCC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电台开了 
55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 
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 
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 
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 
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 
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FCC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国的 
“广电总局”在审查制度上要 
有行政听证程序,立法部门批准,可以被司法

  • 书页
    返回书页
  • 目录
    目录
  • 设置
    设置
  • 夜间
  • 日间

设置

阅读背景
正文字体
  • 宋体
  • 黑体
  • 微软雅黑
  • 楷体
文字大小
A-
14
A+
页面宽度
  • 640
  • 800
  • 960
  • 1280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小说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