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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论父权 (1)

作者: 字数:5874 更新时间:2016/07/22

第33章 论父权 (1)

 52.在该种性质的论文之中,挑剔一些已经在世界上通用的字眼和名词,也许会被指责是一种不当的非难,但是当旧名词容易令人陷入错误时,提出一些新名词则可能并不会被认为不对。父权这个名词就是如此,它似乎把父母对儿女的权力完全归属到父亲身上,似乎没有母亲的份;但是,若我们请教一下理性,就会知道她也有同等的权利。这就让人们有理由提出疑问,是否称做亲权要更恰当些?不论自然和人伦的权利要求儿女负有哪种义务,它必然是要求儿女们对使其出生的双方承担义务。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上帝的明文法到处都要求儿女不加区别地服从父母。如“当孝敬父母”(《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十二节);“凡咒骂父母的”(《旧约·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旧约·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新约·以弗所书》第六章第一节),等等。这是《旧约》和《新约》的语调。

 
  53.假如当初单考虑这一点而不对问题的实质进行深入的探讨,或许还不致使人们就双亲的权力问题铸成他们曾经犯过的大错。尽管在父权的名称下这一父母亲的权力似乎由父亲独占,但这也并没带有太多绝对统治和王权的生硬色彩,可是假如将这一假定的对儿女的绝对权力称为亲权,原来的名称听起来就会很不顺耳,显得极为荒谬,反而会提醒人们那也是属于母亲的权力。因为假如母亲也有份,那么那些依靠所谓的父亲身份而极力主张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人们就会感到很不受用。如此一来就会使他们主张的君主政体失去很好的理论支持。因为从名词本身来说,他们所凭借的原本属于一人统治的基本权威,并不是仅仅属于一个人,而是由二人所共有。但是,先不谈论这个名词问题吧。
 
  54.虽然在前面我曾说过(第二章),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但是不能认定我所说的平等包括全部的各式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行能够给一些人正当的优势。高超的才能及特长能够使另一些人超过一般水平。有些人因为出身,有些人考虑到关系和利益,去尊敬那些在人格上、恩情上,或由于其他原因值得尊敬的人。所有这些都和人们现在所处的所有有关管辖或统治的主从方面的平等是一致的。这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被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所制约。
 
  55.我承认孩童并不是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之中,尽管他们应该生来就享受这种平等。在他们出生时和出生后的一段时间,他们的父母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仅仅是暂时的。这种受支配的限制,就像在他们还是孱弱的婴儿的时候用来包裹及保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除这些限制,直到最后使一个人完全解脱并能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
 
  56.亚当出生时就是一个身心完整的人,具有充分的体力和理智,所以他一出生就能自我维护,并依据上帝赋予他的理性法则的要求来支配自己的行动。自他之后,他的子子孙孙在这个世上繁衍,他们出生时都是婴儿,孱弱无力,幼稚无知。但是为了补救这种直到成年才能够去掉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根据自然法,亚当和夏娃及他们之后的所有父母都应承担保护、养育和教育他们的子女的责任;不是将儿女当做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是把儿女看做万能的创世者的作品,这些做父母的人也同样是创世者的儿女并对其负责。
 
  57.支配亚当的法律即为支配他所有后裔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则。但是与他天然出生的情况不同,他的后人是经由另一种途径进入世界的,这就使得他们愚昧无知而且无法运用理性,所以一时之间他们还不被那个法律所约束。一个不是对他颂扬的法律是不能来约束这个人的,而该法律仅仅是以理性为依据的,那么如果他还不能运用理性,就无法说他被这个法律所约束;亚当的儿女并非一生下来就被这个理性法则所约束,但他们一时也还是不自由的。按法律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法律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具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它并不作出规定。
 
  如果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作为一件无用之物,法律就会自己消失;而这些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则不应叫做限制。因此,不管会被人们怎样误解,法律的目的并非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障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情况中,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遭受他人的束缚和强迫,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自由并非是指每个人想怎样就能怎样的那种自由(谁能在其他任何人一时高兴就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拥有自由呢),而是指在约束他的法律的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而不被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所支配。
 
  58.因此父母享有的对于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所应尽的义务产生的,他们有义务在儿童还没有长成的时期管教他们。儿女需要的和父母所应做到的,就是培养儿女的心智并管束他们在无知的未成年时期的行动,直至理性取而代之并解除他们的辛苦。这是因为,既然上帝将一种指导自我行动的悟性赋予了人,那么他就让人在自己所受约束的法律范围内享有一种意志自由和正当地属于意志自由范围内的行动的自由。但是当他仍然处在缺乏悟性来指导自己意志的情况之时,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替他运用智力,谁就应当替他作出主张;必须规范他的意志并且引导他的行动;但是当儿子使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时候,他自己也就成了一个自由人。
 
  59.这一点可适用在一个人所受约束的一切法律中,不论它是自然法还是国家法。人受不受自然法的约束?何种事物使他摆脱了那个法律?什么允许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他的财产?我的答案是,成熟的境界。如果他达到了这个境界,就可以被认为足以理解那个法律,从而使他能够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那个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当他达到这一境界之时,可以认为他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以及应用自由的限度,从而取得自由;但在这之前,被认为知道法律所容许的自由程度的人必须去指导他。如果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熟使一个人自由,那么同样的情况也能够让他的儿子自由。
 
  一个人受不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何种东西使他不受那个法律的支配?即在那个法律的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他的行动和处置财产的自由?这就是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按照那个法律的规定应该是二十一岁,某些情况下还要更早一些。如果这曾经使父亲自由,那么它也应该使儿子自由。在这之前,法律不允许儿子有意志,他需要受到代替他使用理智的父亲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的指导。假如父亲死亡,又没有委托一个接替的监护人,假如他未曾在他的儿子未成年和缺乏悟性期间准备一个老师对他加以管教,这件事情将由法律负责。一个人还未达到自由的状态并且其悟性还不能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的代表来管理他。但是过了这个阶段,就像老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父亲和儿子都自由了,他们同样地被同一法律制约,不论他们仅仅是处于自然状态而被自然法所约束,还是被一个已成立的政府的明文法所约束,父亲都不再享有对他的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任何掌控权。
 
  60.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使得有人并未达到能够被认为足以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决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也决不能让他依自己的心意行事(因为他不懂得限制自己的意志,并不具有作为它的正当指导的悟性),在自己的悟性不能承担此项责任之时,他仍须继续由他人监护和管制。所以精神病者和白痴从来不能脱离父母的管束;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七节中,胡克尔说:“尚未到达能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年龄的儿童,由于天生的缺陷而从来不会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呆子,以及目前还不能运用正确理性来指导自己的精神病者,只有以他们的导师用以指导其行动的理性作为指导,来为他们谋求福利。”凡此种种,似乎只不过是上帝和自然赋予人类及其他生物的一种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后裔,直至他们有能力自立;因此很难将之当做父母享有王权的一个例子或证据。
 
  61.所以我们生而自由,同时生而具有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真正运用这二者;年龄带来自由的同时培养出理性。由此我们得出,自然的自由与服从父母相一致,二者基于同一原则。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的父亲的权利和理智而获得自由的,他的父亲的理智将一直支配他,直至他具有自己的理智。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服从没有抵触但又判然有别,以致最盲目的以父权之说来主张君主制的人们也无法无视这一区别;即使最顽固的人也必须承认它们的一致性。
 
  如果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亚当的合法子嗣现已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力被立为君,享有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说的一切绝对的无限权力;假如在他的嗣子一出世他就死亡,那么不论这个婴孩怎样自由、怎样至高无上,在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和能力来管束自己和他人之前,难道就可以不服从其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吗?生活上的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教育都要求他受他人而非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是否会有人认为,这种限制和指导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将他的王国丧失给了在他未成年期间管教他的这些人呢?这种对他的管教,仅仅是让他更好更早地具备行使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若有人问我:我的儿子何时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回答,就是他的君主能够当政的年龄。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六节中,明智的胡克尔说:“但是一个人什么时候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性的年龄,以致足以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行动的法律,凭感觉来确定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
 
  62.国家本身已经注意到并承认人们到某一时期才能开始像自由人那样行动,所以直到那时为止,无需作出效忠或服从的宣誓,或向其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
 
  63.由此可见,人的自由和依照自我意志来行动的自由,以他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理性可以使他了解用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且让他知道应该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在一个人能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并不能让他得到本性的自由,而是将之投入到野兽之中,令他处于与野兽相同的不幸状态,远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即是令父母享有管理未成年儿女的权力的根源。上帝让他们以管教儿女为己任,并用适当的慈爱和关心来调节这一权力,而在儿女需要受这一权力约束的时期,依据他的智慧所筹划的那样,为了儿女的利益来行使该权力。
 
  64.但是有何理由能把父母对儿女的这种管教责任引申为父亲的一种绝对而专横的统治权呢?他的权力最多是采用他所认为的最为有效的管教方式,使他们的身体拥有这样的体力和健康,使他们精神奋发、心灵纯洁,从而使他的儿女具备很好的条件,成为无论对己还是对人都极其有用的人;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使他们在自己有能力时为自己的生计而工作。但是,母亲也同父亲一样,这项权力是有她的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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