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叫我们“杀手” |
作者:萧 显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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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我刚进法院,血气方刚,豪情万丈,以为刑事司法的真谛就是主持正义、荡涤邪恶。第一次接触死刑案件时,我并不是承办人。合议庭当时正讨论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是一名在酒吧与人起了争执的青年男子,他一怒之下,回家拿刀捅死了对方。
合议庭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方认为被告人属于激愤杀人,罪不当诛;一方认为被告人蓄意杀人,其罪可诛。我的意见是,被告人是在与人起了争执后,返回家中取刀,应该不属激动杀人,而且主观恶性严重。这种意见得到多数人赞成,并被合议庭采纳,那名被告人也最终被判了死刑。
不久,二审与复核结果下来,上级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被押赴刑场执行。那一天,我也去了。站在刑场,我见到那个青年。那一刻,我突然懊悔莫名,内心反复问自己:“他,真的该处死吗?”从那刻起,我才真正明白“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这句话的含义。
2006年7月,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所有死刑案件都实现了二审开庭。今年,最高法院最终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许多人都对死刑的执行过程感到神秘,其实,对执行者而言,最大的震撼,往往是濒死者对生命的不舍与留恋。一次,即将对一名死囚执行枪决,临刑前,他突然对法警提出最后请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块石头,如果倒下,这石头正好磕着我的脸。”法警满脸迷惑地朝执行指挥看看,指挥叹口气,说:“给他挪吧。”在场者都见惯了执行场景,看到这幕却都很动容。
一位资深法官曾对我们说:如果你缺乏对生命的敬畏感,就不配做一名刑事法官。这种敬畏,既包括对被告人的,也包括对被害人的。一次,一位生性胆小的女同事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杀人案。她说,阅卷时,自己看过被害人生前照片,那是很漂亮很清纯的一个女孩儿。再看尸体解剖照片,虽然尸体已被焚烧甚至腐烂,但她却一点也不像从前那样觉得恶心、恐怖。她说:“这个时候,她在我心中就是一个可怜的小妹妹,我认真阅卷,就是为她申冤,我为什么要害怕她的尸体呢?”
人们常开玩笑说我们刑事法官就是一群杀手,媒体也爱给我们冠以“生死判官”之名。其实,我们并不喜欢“杀手”这一头衔。对我们来说,我们会判罪行极其严重者死刑,但也会将更多罪不至死者从枪口下解救出来。如果法官们没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只是机械审理,匆忙下判,那和杀人机器又有什么分别呢?
在担任刑事法官的同时,我和我的同事们,力图让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同于常人。但办理死刑案件,心理压力是难免的。我们易处于焦灼状态,思维反复在某个问题中纠结缠绕。午夜梦回,经常梦到极端残酷、残忍的事情。长期目睹社会的最阴暗面与人心的最丑恶面,我们有时也会变得敏感、易怒而又多疑。此外,如果给我们一些心理辅导,那就更好了。警察开一枪都要接受心理辅导,更何况我们这些每天都要进行生死抉择的刑事法官呢?
今年某个阳光灿烂的下午,我偶然发现自己学生时代抄写的读书笔记。其中一则抄自民国法学家吴经熊的自传。上世纪30年代,吴经熊曾是上海特区法院的院长。他在自传中写道:“我当法官时,常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内心深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惟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是,完人是没有的。”
在这则笔记边,学生时代的我给的批注是:“伪善。”
现在,我拿出笔,轻轻划去那两个字,在旁边写上了:“人性。”
(岩冰摘自《南方周末》2007年12月25日 图/迟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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